大股东预先收购股份或将获准
视交易结构而定,追加公开收购普通股东股份可能为“0股”
注销库存股、增资发行等“钻空子”做法恐泛滥
各国制度虽各异,基本前提是“股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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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8年即将恢复实施的强制公开收购制度,反而可能加剧大股东与普通股东之间的差别待遇,这一担忧正在浮现。由于担心并购(M&A)市场萎缩,制度将收购股份数量限制在“50%+1股”,同时还允许预先收购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随着各种迂回操作方法不断出现,有观点指出,这甚至可能破坏包括《商法》修订在内的资本市场改革成果,而这些改革旨在保护股东。


据6日金融投资业界消息,包含强制公开收购制度的《资本市场法》修正案,越来越有可能在保留预先收购条款的情况下通过国会全体会议。


国会政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方案规定,若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25%以上股份并成为最大股东,就必须公开收购不少于“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50%+1股”减去预先收购后所持股份的数量。


先买下大股东股份就“结束”……担忧出现注销库存股等钻空子做法


问题在于,收购方越是先买下大股东的股份,普通股东出售股份的机会就越少。法律专家警告称,利用交易结构,追加公开收购的股份数量可能直接降至0股。


例如,若先将控股股东持有的40%、友好股东持有的8%以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3%股份合并,取得51%的持股比例,那么按法案公式计算,追加公开收购的最低股份数量为0股。


还有人提出通过注销库存股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做法。持股48%的大股东,只要公司注销约占已发行股份6%的库存股,无须另行买入股份便可成为持股过半的股东。此后若其出售全部持股,普通股东的出售机会可能就此消失。也就是说,原本属于正常股东回报手段的注销库存股,可能被用于提高大股东的出售收益。


通过向第三方定向增发取得新股后再收购原有股份,或通过达成共同表决权协议合并计算持股,也属于迂回手段。通过持股法人间接收购,也被认为是“钻空子”。


DLG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Ahn Heecheol指出:“可以钻的空子太多,结果将导致大股东与普通股东受到彻底差别对待。”他还表示:“《商法》修订中规定董事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归根结底也是要求不得歧视股东,而允许预先收购则会彻底打破这一资本市场改革的基本前提。”

“破坏股东平等的钻空子手段泛滥”……强制公开收购“50%+1股”法案的悖论 View original image

海外公开收购的基本前提是“股东平等”


海外也以不同形式引入了强制公开收购制度,但其基本前提只有一个:坚持股东平等原则,不歧视大股东与普通股东。2019年日本Z Holdings收购ZOZO就是典型案例。当时,Z Holdings以每股2620日元公开收购50.1%的股份,并让持有约36.8%股份的创始人和普通股东参与同一程序。


当申报出售的股份超过收购上限时,收购方按比例分配了约62.2%的收购份额。创始人出售了约占全部已发行股份18.9%的股份,并保留了17.9%。收购方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没有给予创始人优先出售股份的机会。


2011年法国LVMH收购意大利宝格丽,则是在预先收购后仍保障普通股东出售机会的案例。LVMH先同意以新股换取创始家族持有的约50.4%股份,随后以每股12.25欧元公开收购剩余全部股份。尽管交易方式不同,但普通股东也获得了按计入控制权溢价的每股评估价格出售全部持股的机会。


此外,英国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控制权取得条件时,原则上必须向所有剩余股东提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日本则允许部分公开收购,但会按比例分配超额申报的股份。

“破坏股东平等的钻空子手段泛滥”……强制公开收购“50%+1股”法案的悖论 View original image

保护股东会导致并购市场萎缩?……海外交易数量持续增长


政府担忧引入强制公开收购制度可能导致并购市场萎缩。其理由是,如果大股东无法出售全部持股,交易吸引力就会下降,收购方也可能难以取得经营权。对此,业界指出,这种担忧缺乏依据,因为海外已有不少交易在未保障大股东出售全部持股的情况下仍然达成。


2025年,台湾Silitech公开收购日本FDK时,原大股东富士通申报出售其持有的全部58.82%股份,但经按比例分配后仍保留了17.59%。尽管如此,交易还是达成了。相反,在2021年帝人收购J-TEC的交易中,大股东富士胶片申报出售其持有的全部50.13%股份,并全部完成出售。


日本并购市场也在持续增长。据并购调查机构ReCoF Data统计,2025年日本企业相关并购交易共5115起,创历史新高;2026年1月至9月也达到3883起,同比增长5%。


并非急于决定之事……“需要充分审议”


业界也对这项利益关系复杂、预计会产生副作用的制度在未经充分审查的情况下迅速推进感到不解。强制公开收购制度自2022年金融委员会公布重新引入方案后便持续受到讨论,但国会对本次法案核心设计的审议却在短时间内完成。


国会政务委员会法案审查小组于9月2日和15日两度讨论该制度。据悉,讨论主要集中在收购比例以及是否授权行政令作出规定,而预先收购可能导致股东受到差别对待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讨论。


此后,法案于9月17日通过政务委员会审议,并于28日通过法制司法委员会审议,只待全体会议处理。然而,国内外18家资产管理公司指出大股东预先收购带来的问题并表示反对后,法案于10月1日暂缓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未得到充分讨论的问题,直到法案处理前夕才成为核心争议。


此外,扣除预先收购股份的计算公式写在法律正文中,难以通过事后修改行政令来解决。即便在法律实施后再作补充,也无法挽回普通股东已经失去的出售机会。这正是有人指出“先实施制度、以后再完善”的做法并不妥当的原因。



曾任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商法专家、庆北大学法学院教授Lee Sanghun批评称:“这无异于给自发形成的100%公开收购趋势泼冷水。”他还表示:“没有举行正式听证会,也没有经过意见征集程序,却如此仓促推进,我实在不明白原因。现在这份法案被滥用的可能性相当大,而且留有明显漏洞,倒不如不引入。”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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