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泄露技术”的退休研究员
二审未判追缴……最高法院撤销原判

韩国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韩国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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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即使是在窃取技术之前收到的钱,只要是作为犯罪报酬支付的,就可以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据法律界4日消息,韩国最高法院第三庭(主审法官 Lee Sookyeon)近日判处因违反《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业务上背信罪被起诉的A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撤销了原审未判处追缴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A某是石油化学材料聚烯烃弹性体(POE)生产技术专家。2024年1月离开原公司时,公司要求他删除或归还商业秘密资料,但A某仍继续持有这些资料。


A某通过B某与有意获取这项技术的中国企业取得联系。从2023年9月起,他与中方开会并回答问题;离职后,即2024年1月至2月,他两次向B某发送了拍摄商业秘密资料所得的照片文件。在此期间,A某以薪酬名义,分10次从B某处收到3050万韩元和1万188美元(约1366万韩元)。


争议焦点在于,这笔钱能否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犯罪所得隐匿规制法》规定,可以没收或追缴因犯罪行为产生的财产,或作为犯罪报酬获得的财产。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3年,并追缴约4512万韩元。二审维持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但未判处追缴。二审认为,收到的大部分款项是在转交商业秘密之前支付的,而且A某还参加了与中方的会议并作出答复,因此难以认定这些钱是犯罪报酬。二审还表示,即使其中部分款项属于犯罪报酬,也没有资料可用于计算其比例。


最高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观点。法院指出,判断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报酬,应看其是否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支付,而非看支付时间。法院还认为,参加与中方的会议并作出答复,只是与犯罪行为及其目的相一致的附带、辅助行为,因此收到的全部款项均属于追缴对象。



审判庭判决称:“不能仅因款项在时间上先于或晚于犯罪行为支付,就轻易否定其作为犯罪行为报酬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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