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半吊子”式风险投资监管放宽,要放就彻底放开 View original image

“虽然将强制投资对象范围扩大到了创业满5年的初创企业,但对象仅限于没有融资记录的企业,而且还限定为通过个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这极不现实。”


在近日举行的韩国经济学会研讨会上,Bluepoint Partners首席执行官Lee Yonggwan指出,政府改善风险投资监管的措施存在结构性局限,难以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尽管法律修订放宽了加速器对初创企业的强制投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真正落实资金。


根据《风险投资法》,加速器必须将至少40%的投资金额投向初创企业。针对制度限制导致企业错失融资机会的批评,政府曾修订《风险投资法》,将加速器强制投资认定对象的企业范围,从创立未满3年扩大至创立未满5年。


然而,市场反应冷淡。加速器若要达到强制投资比例,就只能投资于创立未满5年且“没有融资记录”的企业。那些已获得早期投资、亟须后续融资以渡过死亡谷的企业,却因已有投资记录而难以获得加速器投资。深科技初创企业在经营满4至5年之前,能够在没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情况极为少见。


政策还将加速器的投资工具限定为个人投资组合,这同样削弱了政策实效。加速器若要投资于创立未满5年且没有融资记录的企业,就“只能通过个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若通过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则无法计入强制投资比例。此外,个人投资组合的投资规模也相对较小。个人投资组合要求出资额至少为1亿韩元,而风险投资基金要求至少为20亿韩元。考虑到两者的规模差异,深科技领域的研发需要数十亿至数百亿韩元,却只允许通过个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这显然存在问题。


有人或许会认为,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进行投资,但这与市场现实相去甚远。投向早期企业的投资仅占18.9%。缺乏明确营收指标的早期初创企业,很难跨过普通风险投资机构的门槛。



如果要放宽监管,就应顺应市场的资金需求和一线运作机制。政策若只是扩大强制投资对象范围,却实际上堵住资金流入渠道,就难以让市场感受到实际成效。还应采取后续措施,切实为市场纾困,例如允许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并放宽对融资记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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