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任命董事长,须获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连任时提高至四分之三以上……第三次连任须获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75%以上赞成
在股东大会上亲自说明推荐候选人的理由
金融监管部门正推动一项方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连任次数越多,任命候选人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要求就越严格。
据金融界2日消息,金融委员会当天向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汇报了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方案。
根据改进方案,首次任命董事长时,须获得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随后在股东大会上,还须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及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赞成。此举被解读为,从首次任命董事长这一阶段起就提高提名委员会的表决门槛,从而严格审核候选人。
连任时,相关门槛将进一步提高: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赞成,并获得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赞成。按这一方案,以提名委员会有7名委员的KB金融集团为例,至少需要6人赞成。
第三次连任时,提名委员会的要求不变,但股东大会须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已发行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赞成。
金融委员会最初还曾考虑通过法律限制董事长连任三届,但目前似乎已倾向于根据连任次数分阶段提高表决门槛。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推动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在股东大会上亲自说明推荐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理由。此举旨在向股东公开遴选候选人的背景及判断依据,强化提名委员会的责任。据悉,方案还包括将责任架构图适用于提名委员会主席等内容。
治理结构改进方案的具体内容预计将于近期经由执政党与政府协商后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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