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性犯罪服刑的20多岁男子,因诬告提交对自己不利证据的人,并持凶器威胁同监狱友,结果被判处追加实刑。


提交不利证据后遭性犯罪诬告报复……追加判刑1年 View original image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三独任法官Park Donguk于1日表示,以诬告、特殊恐吓罪起诉的A某(25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A某涉嫌于2023年5月在春川监狱与同监服刑的B某(25岁)共谋,向洪川警察署提交虚假举报材料,谎称熟人C某制作并向未成年人展示性剥削影像,因此被移送审判。


根据起诉书,A某因涉嫌违反《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欺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案中,C某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证据材料,对此心怀不满,便向熟悉C某身边人的B某提议“把C某牵扯进案件”。


A某从B某那里得知几名女性熟人的姓名后,编造了C某与未成年熟人发生性关系后,将拍摄的视频给人看的虚假事实。B某亲笔抄写了这些内容并邮寄给警方,还向前来监狱调查的警察作了虚假陈述。


A某还涉嫌于2025年9月4日在春川监狱的作业场所组装购物袋时,持凶器威胁一名40多岁的在押人员D某。当时,身为组长的A某抱怨自己小组分到的工作量太多,隶属其他小组的D某回应称“通常会差二三十个左右”,A某随即辱骂对方并实施了上述行为。


出庭的A某就诬告罪辩称:“我只是受B某所托,整理了他告诉我的内容,并没有共谋犯罪。”“反倒是B某和C某在诬告我。”


然而,法院根据A某曾向前来会见的C某抱怨称,C某提交证据使其在审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A某具有诬告动机。法院还认为,B某关于自己因害怕A某声称“如果不配合诬告,就把你栽赃成性犯罪者,让你受到惩罚”而参与犯罪的陈述具有可信度。


法院还认定,举报材料的邮寄费用似乎也是由A某承担,因此难以采信其所称“只是帮忙整理举报材料内容”的辩解。



Park法官表示:“被告诬告C某的动机、拉拢B某参与犯罪的经过以及诬告内容都极其恶劣,而且被告还把责任推给共犯B某,罪责不轻。被告在服刑期间实施了本案各项犯罪,其中特殊恐吓罪是在因其他种类犯罪而处于累犯期间实施的。”法院认定特殊恐吓罪成立,并考虑到A某已与D某和解等因素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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