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6项排除标准和6项有条件排除标准
不临海的内陆地区,经与邻近地方政府协商后可提出申请
2026年底筛选初步调查候选场址……2027年上半年公开征集场址候选地

高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不得建在距活动断层8公里以内……排除标准敲定 View original image

高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不得建在距活动断层8公里以内、距里氏震级超过5.5级地震震中8公里以内,以及石灰岩地层分布区域。对于不临海的内陆地区,经与沿海地方政府协商后可以提出申请。


韩国原子力环境公团理事长Lee Jinho表示,公团提交的《高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不适宜地区排除标准》已在30日举行的第九届高放射性废物管理委员会会议上经审议通过。


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标准共12项,包括6项排除标准和6项有条件排除标准,将用于预先排除不适合作为高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选址或会对场址调查造成限制的地区。


不得建设高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地区包括:距活动断层8公里以内的地区、距里氏震级超过5.5级的仪器记录地震震中8公里以内的地区,以及因火山活动而存在地壳变动风险的地区等。


此外,因地下资源勘探等原因,未来可能开展挖掘活动的地区,以及分布着石灰岩等存在地质不稳定风险岩种的地区也将被排除。根据《高放射性废物特别法》,已设有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庆州市,将不列入初步调查候选场址。


另一方面,对于因运输条件、周边设施影响、土地利用管制等因素而限制管理设施选址或场址调查的地区,如果相关地方政府通过与有关机构协商、办理许可审批等方式消除限制,委员会将综合考量项目推进的可行性和所需时间等,判断是否将其列为初步调查对象场址。


对于不临海的内陆地区,公团解释称:“由于核电站均位于沿海,运输高放射性废物需要选择便于海上运输的地区。不与海岸线相邻的地方政府,可在与运输路线上的沿海地方政府等协商后提出申请。”


公团计划将最终确定的标准应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在2026年年底前筛选出初步调查候选场址,并于2027年上半年启动初步调查对象场址的公开征集。



公团解释称:“仅凭某地不属于排除标准范围,并不能确定其适合作为管理设施场址或具备安全性。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对象场址,其地质和地下水特征以及长期安全性,将在后续的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中分阶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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