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家属因公殉职事实,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院 "难以期待其行使权利"

如果服兵役期间死亡的家人迟迟才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军方却没有告知家属,能否以家属申请赔偿金的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支付?法院认为,军方未告知因公殉职事实,导致家属无法申请赔偿金,此时军方援引诉讼时效属于不当。


据法律界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0庭(审判长Jeong Eunyoung)就A某起诉国军财务管理团团长、要求撤销不予支付军人死亡赔偿金的决定一案,判决原告胜诉。合议庭判示:“赔偿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但“军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权利滥用”。


韩国陆军。韩联社供图

韩国陆军。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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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死亡……40年后获认定因公殉职

A某的哥哥于1954年9月入伍,作为工兵团所属士兵服役,后于1956年11月24日死亡。军方当时制作的火化报告将死因记为“病故”,遗物领取人及领取日期一栏则为空白。家属没有听到关于具体死亡经过或赔偿金支付程序的说明。A某也只是在1965年前后听母亲说哥哥死在了军队。


陆军总部于1996年至1997年间将其哥哥的死亡重新认定为因公殉职。军方在其死亡约40年后纠正了原先的决定,却没有通知家属。A某正式收到哥哥因公殉职的通知,已是此后28年多的去年5月26日。


A某于同年11月18日向国军财务管理团申请死亡赔偿金,但管理团以5年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于12月3日拒绝支付。A某提起诉讼,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收到因公殉职通知之日开始计算。A某还主张,即使诉讼时效已届满,军方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也属于滥用权利。


认定时效已届满……拒绝支付属于滥用权利

合议庭未采纳A某关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主张。合议庭认为,A某在1965年前后已听说哥哥死亡一事,除籍誊本上也记载了死亡事实,因此家属至迟当时就已知晓或能够知晓申请赔偿金的事由。


首尔行政法院。阿视亚经济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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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合议庭认为,军方援引诉讼时效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违法。理由是,家属不知道哥哥死亡的具体经过,也没有收到赔偿程序方面的指引,实际上难以行使请求权。


合议庭特别指出,在陆军总部将死亡重新认定为因公殉职之前,即使家属申请赔偿金,也很可能不会获准;重新认定后,军方仍未将此事告知家属,导致家属没有机会行使请求权。合议庭认为:“很难期待原告进一步行使权利”,并称“如果A某得知因公殉职的决定,就会申请赔偿金”。


以通知日而非死亡日为起算点……旨在保护家属

合议庭还将修订《军人死亡给付金制度》的宗旨作为判断依据。1951年制定的《军人死亡给付金规定》将死亡给付金的申请期限定为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此后,1955年修订的规定将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改为“收到死亡通知书之日”。合议庭判示:“这一修订体现了朝鲜战争期间,家属在没有国家正式通知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掌握军人是否死亡及其死因的现实。”



合议庭认为,军方未告知因公殉职事实,却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这一处分违背了规定国家应对军人职务相关损害予以补偿的宪法精神及军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宗旨。合议庭进一步指出:“这也不能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即对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予以制裁并稳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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