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0多岁男子仅因车辆前灯照亮自己的脸,便在道路上拦车并殴打司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法律界31日消息,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刑事独任法官Lee Yuseop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殴打驾驶员罪,判处被起诉的A某有期徒刑6个月。
A某于2月9日下午5时15分左右,在釜山沙上区一条道路上,因一名20多岁男子驾驶的车辆灯光照到自己脸上而恼怒,进而实施犯罪。
当时,A某挡在车辆前方。司机在发动机未熄火的情况下短暂停车,并隔着车窗询问“您为什么这样做”,A某随即突然打了司机一记耳光,又用手刀击打其颈部。调查显示,A某随后还揪住司机的衣领实施殴打。
A某此前也曾因犯罪被判处实刑。2022年,他因违反《反跟踪骚扰法》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后于2023年2月出狱;此次犯罪发生在累犯期间。
法院指出,殴打驾驶员较一般殴打行为更容易危及交通安全。
Lee法官在阐述量刑理由时表示:“殴打驾驶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是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仅仅因为一时恼怒就殴打驾驶员,罪责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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