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已过10年,不承担责任"……最高法院推翻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擅自抄用他人技术时,很难像“10年”那样一概规定该技术的保护期限。判决意在说明,即使是较早的技术,只要仍具竞争力,也可能属于保护对象。
据法律界2日消息,韩国最高法院第三庭(主审法官 Eom Sangpil)近日审理法国变压器制造商A公司起诉韩国变压器制造商B公司、要求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的上诉案,部分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
A公司于2010年与B公司签订铁路车辆用变压器供应合同。截至2013年初,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63台变压器及设计图纸。图纸上注明,未经A公司批准不得使用。
B公司利用这些图纸,制造并销售了与A公司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变压器。2013年至2021年间,B公司四次中标。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并赔偿约30亿韩元损失。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B公司擅自使用了A公司的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投入大量资金和心血取得的成果并侵害其利益的行为。
争议焦点在于技术应保护至何时。二审认为,技术保护也有期限,即从A公司首次交货的2011年初起算10年。法院认定,2021年5月签订合同的第四批订单是在这一期限届满后,因此B公司不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仅按第一至第三批订单计算,确定为约8亿韩元。
最高法院未采纳这一认定,认为否认B公司对第四批订单承担责任的部分存在错误。第三批与第四批货物交付完毕的时间仅相隔两个月,难以认为在此期间变压器技术或B公司的技术水平发生了变化。
审判庭判示:“难以一概限定其保护期限,也难以认定第四批货物交付时保护期限已经届满。”审判庭还指出,相关成果“在10年后仍可能保持竞争力,且具有保护价值”。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