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所得税35亿韩元撤销诉讼败诉已定
最高法院"无偿增资也属于视同股息,征收股息所得税正当"

[独家]东远产业提起撤销35亿韩元股息所得税诉讼……最高法院终审维持败诉判决 View original image

经确认,东远产业在与税务机关就其因关联公司股票交换所得款项以免费股票(无偿增资)的形式分配给所有者家族、并因此被征收“股息所得税”一事提起的诉讼中,最终败诉。因此,东远产业已缴纳的约35亿韩元股息所得税将无法收回。


据法律界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Kwon Youngjun)上月终审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东远产业针对西草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请求撤销股息所得税征收处分等诉讼”。


东远集团当时的控股公司“东远企业”于2010年以股票交换的形式,将其持股100%的“东远乳业食品”转让给上市公司“东远F&B”。通过此次股票交换,东远企业持有的东远F&B股份比例从原来的50.25%(157万4890股)升至59.6%(229万9863股);东远F&B则发行72万4973股新普通股,并配发给东远乳业食品的最大股东东远企业。


东远集团在这一过程中将约277亿韩元的差额收益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此后,2015年东远企业对资本公积中的约240亿韩元实施无偿增资,所有者家族和股东因此获得了637万7000股无偿配发的股票。


对此,税务机关认定,此次无偿增资是以公司持有的利润为资金来源实施的,因此征收了约35亿韩元股息所得税。但东远产业认为,以资本公积实施的无偿增资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股息”,遂提起诉讼。视同股息是指,企业经营成果形成的盈余中留存于企业内部的利润返还并归属于股东或出资人时,虽然形式上并非现金分红,但实质上属于与现金分红相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税法将其视为股息并征税。


一审和二审均支持税务机关。法院认为,通过将企业经营成果形成的盈余转入资本,东远产业所有者家族及股东取得的股票价值属于视同股息。法院判断,既然对股票进行现金分红时征收股息所得税理所当然,那么以股票形式分配也应征收股息所得税,这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与一审、二审相同的判断。合议庭指出:“将视同股息认定为股息所得,其宗旨在于:盈余中留存于企业内部的利润返还并归属于股东或出资人时,即使形式上并非现金,实质上仍产生与获得现金分红相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将其视为税法上的股息并予以征税。”“原审在盈余相关法律原则的适用等方面不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东远集团表示:“此事源于对视同股息的解释存在分歧,我们曾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集团还称:“由于这是一场针对已缴税款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无需再缴纳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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