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招牌的机构陷入“侦查空白”
公诉厅直接侦查宽限期仅剩90天
应让迷失的案件回归正轨
“我的案子现在到哪一步了?”
检察厅关门一个月来,这是法律事务所接到最多的电话。即便是律师,也未必知道答案。围绕时隔78年对侦查与起诉进行分离这一重大变革,各方评价不一,但对于一个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的司法体系,不可能有人赞成。
先看数字。截至9月底,全国未结案件超过18.6万件,短短一个月就增加了2万多件。据法务部在国政监查中的答复,检察官人均未结案件数已超过两年前的4倍。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调查厅甚至没有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只能以纸质文件申请搜查令,目前还在推进打印案件卷宗、由人搬运的方案。成立两周后,从公诉厅移交到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未结案件仍为零。国务调整室室长在国政监查中称:“确实存在一些混乱。”但眼下的情况不是混乱,而是空白。
过去4年,改革争论始终围绕“由谁侦查”展开。在这场争论中,有一个群体从未成为主角,那就是控告人。重新安排权力机构职能的蓝图里,没有案件当事人的位置。如今的空白正是由此而来。机构换了招牌,照样发工资;控告人的时间却无人补偿。被拖欠的租房押金、因诈骗损失的几百万韩元,随着侦查拖延,追回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与此同时,加害者则获得了转移财产的时间。权力型案件有镜头盯着,普通人的控告书却无人过问。
蓝图中的空缺也原封不动地留在了法条里,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3第3款。根据这一条款,检察官可以从受害者处接收材料,却不能在审判中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此前,受害者向出庭检察官提交证据后,检察官审查并向法院申请即可。如今,这一理所当然的程序也可能被指违反法律。也有人认为,提起公诉后,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交证据属于维持公诉,而非侦查,因此并无问题。然而,法条排除的不仅是通过“侦查”取得的材料,也包括通过“确认事实关系”取得的材料;为维持公诉而确认事实关系,也被纳入其中。只要法条仍如此规定,被告方就会在每起案件中争辩证据能力,各审判庭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明明能让加害者站上法庭的证据就在受害者手中,却无法进入法庭。
更大的冲击将在年底到来。公诉厅可以继续办理直接侦查案件的90天过渡期将于12月底结束。一名一线检察官坦言:“要在90天内办结尚未着手处理的案件,实际上很难。”未能办结的案件将移交警方和重大犯罪调查厅,重新经历交接和再分案。公诉厅称“不会一次性整体移交”,但分批移交只会让等待时间变长,并不会让问题消失。过渡期结束的12月,也恰好是重大犯罪调查厅的信息系统才刚刚恢复正常的月份。两个期限重叠之处,却没有应对措施。
这不是要把改革的时钟拨回去,而是要找回迷失的案件。只需采取三项措施。第一,每当案件转移到其他机构时,必须告知控告人移交事实和承办机构。在一个连一箱快递都能查询位置的国家,不知道刑事案件去向,问题不在技术,而在意愿。第二,应优先移交租房诈骗、语音钓鱼等亟待挽回损失的民生案件。第三,为避免临近公诉时效的案件在机构之间流转,移交前必须全面排查。这三项工作都可以凭一项指引立即启动。另有一项工作需要修法:必须在第245条之13第3款中明确规定,受害者自行提交的材料属于例外。
仅靠解释和协商,无法消除证据能力的不确定性。改革并不会在法律通过之日完成,而是在每一份控告书都不再迷路时才算完成。招牌已经换了。现在,该去寻找案件了。
律师 Lee Jae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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