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动将金融公司快速处置制度纳入立法
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储蓄银行等
免除招标、股东大会、企业合并审查等程序……事后补偿损失
政府正推动将快速处置制度纳入立法,以便在金融危机发生风险出现时,能在3至4天内处置问题金融公司。此举旨在大幅缩短目前约需150天的处置流程,阻止个别金融公司的经营危机演变为金融系统性风险,并防止处置成本大幅攀升。
金融委员会29日表示,将于下月就《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和《存款人保护法》修正案征求立法意见,并提交国会审议。
政府推动建立的金融公司快速处置制度,针对可能引发重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问题金融公司,允许其跳过常规处置程序,迅速推进重组。制度还将同步引入相关措施,以弥补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权利受到的损害。
适用对象包括依据《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可获得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支持的银行(不包括农业和水产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储蓄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专业信贷金融公司,以及不从事投资交易或经纪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不在适用范围内。鉴于农业和水产合作银行及互助金融机构已依据各自的法律建立监管与处置体系,政府计划从中长期角度研究是否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制度启动条件受到严格限制。相关金融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经营不善或有经营不善风险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状况可能导致重大金融危机,或显著损害金融市场稳定。此外,还必须属于紧急情况,即难以通过及时纠正措施等《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加以阻止,且被认定有公共利益方面的必要性。若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金融委员会可经在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将相关金融机构指定为快速处置对象。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院、韩国存款保险公社和韩国银行将参与表决。
处置方式将根据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以及是否存在收购方等因素确定。可采用《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规定的多种处置手段,包括停止营业、任命管理人、转让合同、由第三方收购、注销或合并股份,以及撤销经营许可等。
制度的核心是大幅简化处置流程。相关程序可免于遵守《国家合同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事前通知、《商法》规定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平交易法》规定的企业合并审查等。资产与负债审查也将由存款保险公社在1至2天内以初步评估方式完成,最终审查则在事后进行。政府计划借此在3至4天内完成处置,包括周末。
制度还将设置保障股东和债权人财产权的措施。快速处置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一般清算或破产程序下可能产生的损失;处置结束后,将按照清算标准核算损失,如存在差额,将由存款保险基金予以补偿。
金融委员会须在采取处置措施后的6个月内,向国会政务委员会报告相关内容、原因及结果等。
引入这项制度,是为了应对类似2023年美国硅谷银行危机那样、金融动荡在短期内迅速蔓延的情况。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完善了快速处置机制,而韩国国内此前主要依靠事前危机应对和流动性支持,快速处置问题金融公司的能力有限。
《金融产业结构改善法》和《存款人保护法》修正案将于11月2日至12月14日公开征求立法意见。之后,修正案还将接受规制改革委员会和法制处审查,并经金融委员会、副部长会议及国务会议表决后提交国会。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引入快速处置制度后,可以在问题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并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之前,主动加以阻止。我们期待这项制度也能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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