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大楼滋事、施暴嫌疑
70多岁妨害公务案被撤销发回重审
违反强制辩护案件程序规定
一审判决无效
二审本应撤销判决后重新审理判决

“未指定国选辩护人的一审、驳回上诉的二审都错了”……最高法院以诉讼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尽管案件属于被告人年满70岁时法院必须指定国选辩护人的“强制辩护案件”,一审仍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因此判决无效;未撤销该判决而予以维持的二审判决同样违法。


据法律界30日消息,最高法院(主审大法官 Park Youngjae)在对因妨害公务罪被起诉的A某(71岁)进行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A某因涉嫌于去年6月26日下午1时左右在政府首尔大楼信访室高声喧哗、扰乱秩序而被提起公诉。当时他称:“我要见国务总理、社会副总理和金融委员会委员长。我有钱要从他们那里拿。”A某挡在幼儿及残障人士专用通道前,对上前制止他的政府大楼所属警务人员B某喊道:“这家伙真是个坏蛋。”他还用双手多次推搡B某肩部,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一审于去年11月认定A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并命令对其进行保护观察及80小时社会服务。A某主张,警务人员的制止行为构成性骚扰及猥亵,不属于合法执行公务,但这一主张未获采纳。不过,在一审审理期间,时年70岁的A某没有委托私人辩护人,审判合议庭也未指定国选辩护人,便结束审理并宣判。


进入二审后,法院在已指定国选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然而,二审审判合议庭于今年7月驳回了A某关于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及量刑不当的主张,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但最高法院依职权审查后指出,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被告人年满70岁”且没有辩护人时,法院应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同法第282条明确规定,此类强制辩护案件不得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判示:“本案属于强制辩护案件”,“一审诉讼程序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最高法院还认定:“原审本应撤销违法的一审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却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审诉讼程序同样违反《刑事诉讼法》,且该错误对判决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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