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G律师事务所律师Ahn Heecheol专栏

[创业公司必读法律]投资合同中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多可怕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创业公司投资合同中,创始人尤其需要注意的条款之一是股份回购请求权(看跌期权)。根据合同约定的事由,一旦相关事由发生,投资者便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等利益相关方买入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通常,陈述与保证不实、投资款被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事项、违反合同中的重要义务等,都可能构成行权事由。


问题在于,这项权利可能对利益相关方,也就是创始人,造成极大影响。投资者行使看跌期权时,通常需要按投资本金加上一定收益率计算出的金额回购股份。公司业务陷入困境时,创始人可能不得不一次性买入价值数十亿韩元的股份。


不过,投资者向公司行使看跌期权,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买入股份。公司回购投资者的股份,属于《商法》规定的取得库存股行为。《商法》第341条虽然允许取得库存股,但原则上将取得金额限制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相当一部分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创业公司因累计亏损等原因没有可分配利润,因此即使合同写明“公司必须回购投资者的股份”,实际操作中也往往难以回购。


因此,实务中大多会约定,投资者不仅可以向公司,也可以向创始人或作为主要股东的利益相关方行使看跌期权。如果公司无法回购股份,就由创始人以个人名义购买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对创始人而言,这部分反而可能更危险,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因此,有必要将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与公司的责任区分开来设计。若连公司单纯的经营失败或正常经营判断所造成的后果,都要由创始人个人承担责任,就过于苛刻。合理的做法是将责任范围主要限定在挪用投资款、提供虚假资料等创始人确有过错的情形,并进一步限制为只有在利益相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看跌期权对投资者而言,是收回投资款的有效保障;但对公司和创始人而言,它也可能成为投资合同中责任最重的条款。关键在于仔细确认权利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公司与创始人中由谁承担责任、回购价格如何计算,以及要求创始人具备何种程度的过错。投资合同的意义,往往在公司陷入困境时比经营顺利时更加清晰。这正是绝不能轻视看跌期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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