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向国会请求同意任命,长期则讨论改组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
总统面临先例带来的压力,推荐委员会则存在大法院院长影响力争议

[大法官重新提名剖析]③司法对峙出路受阻……改革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调整提名权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View original image

围绕最高法院大法官再次提名问题,总统与最高法院院长陷入强硬对峙,许多观察人士认为,仅靠法律手段难以化解。宪法法院的权限争议审判存在申请主体不明确、能否获支持也不明朗等问题。执政阵营及其盟友提出弹劾最高法院院长、进行国政调查等方案,但弹劾事由是否重大、是否名正言顺,本身就备受争议。在眼下的冲突难以通过政治妥协弥合的情况下,有人指出,最终必须全面调整人事遴选制度,包括改组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以及重新设计宪法规定的提名权。


据法律界2日消息,作为化解这一极端对峙的短期出路,有人提出由总统李在明撤回要求重新提名的决定,并将大邱地方法院资深法官 Son Bonggi 的任命同意案提交国会。首尔一名地方法院资深法官表示:“将案件交由国会通过任命审议程序作出判断,才是顺理成章的做法。”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Song Gichun 将此次要求重新提名界定为总统滥用职权,并表示:“总统掌握着解铃的钥匙,应将任命同意案提交国会,了结此事。”


但总统府接受这一方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如果现在提交同意案,就会留下这样的宪政先例: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的候选人,总统必须一律提请国会同意任命。庆熙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 Jung Taeho 表示:“也有人提出折中方案,即总统提交同意案后,由作为多数党的共同民主党在全体会议上予以否决,但这一方案的吸引力不大。”


◆关键在于推动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多元化=由于政治妥协难以奏效,越来越多声音认为,为防止事态重演,首先应改组大法官人事遴选的第一道关卡——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其逻辑是,通过实现委员会构成多元化,提升推荐结果的公信力,总统和最高法院院长任何一方都将难以随意左右结果。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第41条之2,每次提名时,大法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6人为当然委员,包括▲资深大法官▲法院行政处处长▲法务部长官▲大韩律师协会会长▲韩国法学教授会会长▲法学院协会理事长;此外,还包括由最高法院院长指定或委任的▲1名普通法官▲3名非法律界外部人士。委员会主席也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即便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达到应提名人数的3倍以上,对最高法院院长也不具法律约束力。


最突出的问题被认为是“结构过度偏向最高法院院长”。有观点指出,10名委员中半数以上都处于最高法院院长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范围内。民主社会律师团司法中心法院改革小组委员 Choi Yonggeun 表示:“包括3名法官委员和3名由最高法院院长委任的非法律界委员在内,共有6人很难不受最高法院院长意向的影响。”建国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 Han Sanghee 也将10名委员中至少5人视为“最高法院院长的人”,并指出:“负责统管司法行政的法院行政处处长从当然委员身份参与候选人推荐,本身就不妥。”


作为替代方案,有人建议排除最高法院院长的影响,并增强推荐结果的约束力。Choi 委员提议,将法院行政处处长从当然委员中剔除,改为纳入由全国法官代表会议推荐的法官,并由委员相互推选委员会主席。也有人主张,除非存在特殊资格障碍,否则应强制从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提名。不过,法院内部也有反对意见称:“如果过度增加政界或外部人士所占的委员名额,宪法赋予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就会被架空,从而损害司法独立。”


◆需要超越权力格局的修宪及人事遴选规则=也有不少观点指出,仅修改作为下位法的《法院组织法》,显然存在根本性局限。既然现行宪法将大法官提名权赋予最高法院院长,如果通过法律过度限制其裁量权,就可能陷入违宪争议。Jung 名誉教授明确表示:“要建立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院长共同推荐委员、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必须以修宪为前提。”


因此,法律界将通过修宪重新设计权力分配视为长期课题。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 Han Sanghun 提议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同时为防止总统一人在任期内更换80%以上的大法官所带来的副作用,将大法官任期通过允许连任的方式延长至约15年。Jung 名誉教授则提议,在废除提名权、将人事遴选主导权交给总统的同时,把国会同意任命所需票数从现行的“出席议员过半数”提高至“五分之三以上”,以确保未经朝野协商一致就无法任命。另一方面,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 Cha Jina 认为:“最高法院院长最能准确核查法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因此倾向于保留提名权。



专家们一致认为,必须确立一种即使政权更迭也不会动摇的“人事遴选准则”。Han Sanghun 教授强调:“不能被当下总统和国会多数党是谁这种眼前的格局束缚。”一名曾任最高法院审判研究官的律师也表示:“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任何阵营沦为在野党时的情形”,“比起此次对峙的胜负,更重要的是建立不受政权更迭影响、能够持续发挥作用的宪政惯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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