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eryook Ajoo律师事务所推翻一审、二审败诉
仅因决定废除院系便削减教授工资
聚焦于区分再聘合同与无效就业规则
的效力
“关于再聘后被削减的工资部分,我们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获支持,委托人也曾犹豫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正面挑战这样的法律观点:仅仅因为签订了再聘合同,就被视为连无效规定也一并接受了。”
Daeryook Ajoo律师事务所律师Wi Jonguk近日在接受阿视亚经济采访时,如此介绍了推翻一项判决的过程:该判决仅以决定废除院系为由削减私立大学教师的工资,而他在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Daeryuk Aju律师事务所的Wi Jonguk(右)和律师Jeong Heejin于8日在首尔江南区该律师事务所接受阿视亚经济采访前合影。Kang Jinhyeong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学校法人制定了“废除院系教师规定”,即使院系仍在存续,也将未来已决定废除院系的教师年薪调整为第一年上一年度年薪的80%,第二年再降至该金额的80%。因此,A教授的工资最多减少了36%,每月减少230万韩元以上。A教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被削减的工资,但再聘后的工资削减部分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获支持。法院认为,A教授签订再聘合同时接受了当时施行的劳动条件。
◆一审、二审败诉,仍上诉至最高法院
从一审开始,Daeryook Ajoo便着力指出,作为工资削减依据的废除院系教师规定存在“先天瑕疵”。根据学校法人的章程,制定或修改有关教师薪酬的规定须经董事会表决,但在相关案件中取得的董事会会议记录里,并没有关于制定或修改该规定的表决记录。另一起案件也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规定因制定、修改时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而无效。
问题在于既有判例的走向。下级法院一再认定,未获终身聘任保障的教师签订再聘合同时,即视为接受了再聘时施行的就业规则。由于同校教师提起的类似诉讼也接连败诉,A教授同样犹豫是否上诉。
Wi律师表示:“我觉得很难得有机会在最高法院正面挑战这项我一直认为有问题的法律观点。这次我想借此机会,在最高法院认真挑战一审和二审中反复沿用的既有法律观点。”
◆“即使再聘,无效规定仍然无效”
在上诉审中,辩护重点是将“签订再聘合同”与“无效就业规则的效力”区分开来。Daeryook Ajoo重新梳理了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判例,并按照法律审的要求重构了论证逻辑。其主张是,接受依法制定的就业规则,与通过再聘让一项自始未履行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效力的规定恢复效力,是两回事。
最高法院也采纳了这一主张。法院认定,如果学校章程要求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决议,那么未经该程序的规定就不具效力;即使教师之后重新签订再聘合同,也不例外。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A教授关于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工资请求的败诉部分,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Wi律师表示:“许多私立大学教师仅仅因为签订了再聘合同,就放弃了追讨被削减工资的请求。这项判决将成为一项先例,表明即使签订了再聘合同,对于制定程序存在瑕疵的就业规则,其效力在再聘之后仍可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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