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共实施者及指定开发者
新增并实施“30日办理标准”
建议国土交通部修订法规
首尔市将统一各自治区域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许可过程中各不相同的业务处理标准,并为因缺乏法定办理期限而延误的程序制定明确标准。市政府将项目实施者指定期限定为30日以内,相关机构协商期限定为10日以内,并将反复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限制在最多2次,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延误。
首尔市27日表示,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城市更新项目业务处理标准标准化推进计划》,并将其下发至市政府相关部门及25个自治区域,立即应用于实际工作。
为纠正一线区政府不合理的行政做法,首尔市以30日的组合成立许可办理期限为基准,在“指定公共实施者和指定开发者(信托业者等)”业务中新增并适用“30日以内”的办理标准。
首尔市已正式向国土交通部建议,在《城市及居住环境整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30日的办理期限。
受理许可申请时,部门间的协商程序也将得到改进。申请一经受理,相关议案将立即统一发送至所有相关机构和部门,并同步开展居民公示和协商。原则上,禁止以未进行事前审查或未作当面汇报为由,拖延或拒绝受理申请。
相关机构协商期限统一为10日以内(仅可延长1次,最多延长5日)。尤其是,若相关机构未在协商期限内回复,也未提出延期申请,将视为“无意见(同意原案)”,并积极适用“视为协商制度”,推进后续程序。
补充材料的提交期限为10日以内,要求补充的次数最多限制为2次。
若相关部门或上级机构之间意见相左,导致协商长期化(10日以上),将召集由自治区域或首尔市“公平推进负责人”主持的“城市更新项目意见分歧协调会议”,迅速协调各方分歧。
首尔市住房室长Myeong Nojun表示:“通过此次城市更新项目业务处理标准标准化,有望缩小各自治区域之间的行政差异,营造可预期的城市更新项目环境。”他还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发现并改进不必要的行政延误因素,努力推动住房快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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