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京畿北部警察厅合并调查请求移送案件
法院:"对移送请求无异议,即可视为达成协商"
一名嫌疑人不服警方将正在调查的案件移交给其他地区警察厅,提起诉讼后败诉。
据法律界25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合议庭(审判长 Kim Youngmin)就A某起诉B警察署署长、要求确认移送处分无效一案,判决原告败诉。合议庭判示:“被告对移送请求未提出异议并予以配合,这本身可以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本案移送并无违法之处。”
此前,B警察署受理针对A某的举报后展开调查,并于2024年以其下落不明为由中止调查。此后,京畿北部警察厅提出将该案与A某的其他案件合并调查并请求移送,B警察署遂于2025年6月重启调查并移交案件。A某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被驳回后提起诉讼。
A某在庭审中主张:“京畿北部警察厅厅长并非B警察署的上级机关,却指挥调查,属于违法行为。”他还对没有警方之间进行协商的相关材料,以及案件移送过程中有文件遗漏提出质疑,并称重新编列案件编号也没有依据。他还主张,自己刚对中止调查的决定提出异议,案件便被移送,因此该处分具有随意性。
合议庭认定,京畿北部警察厅厅长并非以上级机关身份指挥调查。京畿北部警察厅为与其他案件合并调查而提出移送请求,B警察署也未提出异议并予以配合,因此警方之间已进行了协商。合议庭表示:“仅凭没有单独的协商材料这一情况,也不能认定本案处分违法。”
合议庭也未采纳移送文件有所遗漏的主张。合议庭认为,相关文件和证物似乎均已移送,即使有部分遗漏,也可以之后补送。对于新案件编号,合议庭认定这是在重启已中止调查的案件时编列的。至于A某提出异议后案件便被移送一事,合议庭表示:“不能认定该处分具有随意性,或是为了侵害原告的异议申请权、辩护权,或阻断上级机关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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