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虑到与受害者达成和解等因素"

一名30多岁的潜水店经营者因涉嫌非法拍摄在店内洗澡的顾客而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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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州地方法院刑事第三独任法庭(主审法官 Kim Heejin)近日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利用摄像设备等进行拍摄)为由,判处未被羁押起诉的30多岁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命令其接受为期2年的保护观察,以及参加4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课程。


A某在济州岛经营一家潜水店,因涉嫌于2025年7月至8月期间两次透过淋浴间窗户,用手机录像拍摄女性顾客洗澡的情形而被提起公诉。



法院指出:“被拍摄的是可能使人感到极度性羞耻的身体部位,且被告是在自己能够掌控的区域内实施犯罪。”不过,法院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支付赔偿金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承认犯罪事实,且是初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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