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流感疫苗后患格林-巴利综合征……获评一级肢体残疾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即使因疫苗副作用领取了残疾补偿金,国家仍应支付此前产生的治疗费,以及病情再次恶化后产生的治疗费。

首尔瑞草区韩国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韩国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近日在一宗要求撤销拒付追加诊疗费决定的诉讼中,维持了原审判决。原告是已故A某的继承人,他们继承了诉讼。


A某于2014年10月接种流感疫苗后,被诊断患有格林-巴利综合征,次年被认定为一级肢体残疾。起初,其补偿申请遭到拒绝,但他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胜诉。韩国疾病管理厅于2021年5月支付了残疾一次性补偿金以及诊疗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2578亿韩元。其中,诊疗费仅包括截至2015年7月发生的费用。


A某随后要求追加支付截至2021年6月发生、但尚未获偿的约1.3619亿韩元诊疗费等。韩国疾病管理厅援引《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中的但书规定——“领取残疾一次性补偿金后,不再支付诊疗费”——予以拒绝。A某提起诉讼,但在二审宣判前8天去世,其继承人在上诉审中接续诉讼。


争议焦点在于,受害者去世后,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否由继承人继承,以及施行令中限制支付诊疗费的但书规定是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因而无效。


一审认为,但书规定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且不合理地歧视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人,因此无效,并支持A某。二审也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诊疗费应当“全额”支付,就很难认为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诊疗费便会停止支付。


最高法院也认定应撤销该决定,但理由有所不同。首先,合议庭认为,获得疫苗损害补偿的权利具有财产权性质,受害者去世后,该权利依照《民法》转由继承人继承。


最高法院表示,施行令中的但书规定并非无效,而应作狭义解释:只有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之后”,为维持现状而接受的“保守治疗”费用才不予支付。若疾病复发或恶化,需要积极治疗,则应补偿相应诊疗费。


韩国疾病管理厅不仅拒绝支付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前发生的诊疗费,也一并拒绝了领取之后可能用于积极治疗的诊疗费。合议庭认为该做法违法,而且难以从中区分出应予支付的部分,因此应撤销整个决定。



合议庭认定,原审直接判定但书规定无效并不妥当,但撤销整个决定的结论正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