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符合“受害赔偿极其困难”的例外没收条件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犯罪所得可能已流向海外,受害者实际上难以追查资金流向,即使是从受害者手中骗取的钱,也可以予以没收。
据法律界22日消息,韩国最高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 Ma Yongju)近日维持原判,判处因涉嫌诈骗及违反《关于规制类似受信行为的法律》而被起诉的A某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其被扣押的现金。
A某在一个以柬埔寨为据点的投资诈骗团伙中负责会员管理,包括整理会员姓名、等级和投资金额等信息,并回应咨询。该团伙以与知名海外度假村及集团相关的投资产品为名招揽投资者,声称通过对足球比赛进行反向下注,约有93.75%的概率获得收益,且本金也有保障。实际上,这是一种用新投资者的资金向原有投资者支付收益的庞氏骗局。A某被控与团伙成员合谋,骗取321人约61亿韩元等。
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没收从A某住所及车辆等处扣押的约2亿4325万韩元现金。原则上,因犯罪而从受害者手中骗取的犯罪受害财产不属于没收对象。《关于没收及追回腐败财产的特别法》规定,只有在“受害赔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例外予以没收。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虽将被扣押的现金认定为犯罪受害财产,但认为难以断定受害赔偿极其困难,因此没有予以没收。二审将刑期减至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现金。
韩国最高法院也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首先,最高法院接受了原审关于被扣押现金并非A某个人财产,而是通过诈骗等犯罪行为取得的犯罪受害财产的认定。
审判庭认为,受害金额巨大,且该团伙以柬埔寨为据点,有组织地洗钱,因此相当一部分犯罪所得可能已流向海外。受害者各自追踪资金流向并行使民事权利,在现实中极为困难。因此,审判庭认定本案符合《腐败财产没收法》规定的例外没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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