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高丽亚铅公开收购自有股票未违反董事义务”
高丽亚铅最大股东永丰针对决议以自有股票进行反向公开收购的会长Choi Yoonbeom等董事提起了涉案金额达6700亿韩元的股东代表诉讼,但一审败诉。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0庭(审判长Kim Seokbeom)于22日驳回了永丰针对Choi会长等10名高丽亚铅董事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以董事享有经营裁量权为前提,指出董事若未违反法律法规,并充分审查了能够合理获取的信息,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若董事基于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信念作出判断,且该判断并非明显不合理,也应作相同认定。
法院认定,高丽亚铅董事将永丰方面的公开收购视为对公司的威胁,并遵守了有关取得自有股票的法定程序和限制。董事们在审阅外部法律顾问意见及法院的临时处分裁定后,以高于市场价一定比例的价格和融资方案为前提作出决定。法院认为,这一判断并非明显不合理。对于永丰提出的公开收购旨在保全Choi会长等管理层职位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也驳回了围绕收购资金来源提出的主张。永丰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计提的特定用途任意准备金被用于收购自有股票,违反了《商法》。法院认为,《商法》中有关收购价款上限的规定只限制总额规模,因此不能通过审查资金具体来自哪一项目来判断是否违法。
此前,试图收购高丽亚铅经营权的永丰和MBK Partners于2024年11月提起诉讼,称高丽亚铅董事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6732亿990余万韩元的损失。在经营权争夺过程中,高丽亚铅董事会以每股89万韩元的价格公开收购了当时市价约为56万韩元的高丽亚铅股票,并取得了204万零30股自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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