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代表通过公司账户收取15亿韩元后,将钱以支票形式取出并交给诈骗犯,最终获判无罪,且判决已确定。法院认为,仅凭其参与借款和转交资金的过程,难以认定其与诈骗犯共谋实施诈骗。


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7庭(审判长、部长法官 Gu Hoegeun)于2026年9月30日,在对A某案的发回重审中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定A某无罪(2026노1802)。对于“协助诈骗”的指控,法院也判定无罪。


【事实经过】

B某欠A某约130亿韩元。B某认为,只要收购并经营一家韩国综指上市公司,就能还清债务。


2022年1月,B某与A某一同拜访受害公司的会长,并称:“如果借我15亿韩元收购资金,我会在一周内还清。”受害公司将钱转入A某公司的账户,A某随后将钱以支票形式取出并交给B某。


【下级法院判决】

一审判定A某无罪,理由是缺乏证据证明A某与B某共谋实施犯罪。二审增加了协助诈骗的指控,并判处A某有期徒刑2年。


【最高法院及发回重审判决】

最高法院认定A某无罪。

—A某交付15亿韩元后,又继续向B某转钱,累计交付45亿韩元。A某也有可能相信了B某所说的收购上市公司、偿还债务一事。

—A某拥有足以继续向B某出借巨额资金的财产。二审推翻一审无罪判决时,也没有通过客观资料充分核实A某的偿还能力等情况。


发回重审法院认为,认定A某明知B某实施诈骗仍予以协助的证据也不足,因此对诈骗和协助诈骗两项指控均判定无罪。该判决最终确定。


【辩护律师意见】

A某由东仁律师事务所的 Park Boyoung(司法研修院第16期)、Lee Dongguk(第28期)、Nam Eunji(第45期)律师代理。


Lee Dongguk律师表示:“我们强调,A某没有骗取钱财的意图,也不能认定其与B某共同实施了犯罪。”他还表示:“在发回重审中,我们主张缺乏证据证明A某明知B某的行为属于诈骗仍予以协助,因此法院连协助诈骗的指控也判定无罪。”



《法律新闻》记者 An Jaemyeo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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