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受伤,需治疗12周
合议庭:“犯罪情节并不轻微”

一名殴打同行商贩的传统市场摊贩,在二审中仍被判处罚金。


法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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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20日报道,全州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合议庭(审判长 Lee Yeongeun)表示,在被控伤害罪的A女士(83岁)上诉案中,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处以500万韩元罚金。


A女士被控在全罗北道益山市的一家传统市场内,殴打经营炸鸡店的B女士(84岁),包括将其推倒在地并踩踏其脚部。


因此,B女士腰椎骨折等,受伤程度相当于需要治疗12周。


调查显示,经营鸡蛋店的A女士平日与B女士关系不睦,因B女士称她“丫头”而气愤动手。


二审合议庭判决称:“被告先将受害者推倒,随后举起椅子进行威胁并致其受伤。结合犯罪经过与内容、手段和方式、伤情程度等来看,犯罪情节并不轻微。”



合议庭还表示:“被告在案发后也没有赔偿受害者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因此未能获得谅解。原审似乎已综合考虑这些量刑条件后作出判决。”法院以此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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