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施行规则》等部分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
医疗机构远程诊疗占比控制在30%以内
制定药品配送标准……防止远程诊疗专营药店
加强平台管理……注册用户达10万人以上须认证

今后,接受远程诊疗的患者须使用与居民登记地址位于同一市、道的诊所级医疗机构;初诊远程诊疗的处方天数限制在7天以内。医疗机构的远程诊疗占比将控制在全部诊疗的30%以内,达到一定规模的远程诊疗中介平台则必须接受认证。


远程诊疗初诊须在居民登记地址所在市、道的诊所进行,处方最多开7天量 View original image

保健福祉部18日表示,将对《医疗法施行规则》和《医疗关系行政处分规则》部分修订案进行立法预告,征求意见至11月9日。修订后的《医疗法》预计于12月24日施行。


根据修订案,普通远程诊疗面向此前6个月内曾因相同症状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面对面诊疗的患者。相反,首次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因相同症状接受面对面诊疗已超过6个月,或虽近期接受过面对面诊疗但症状不同的患者,则适用初诊远程诊疗标准。


只有患者居民登记地址与医疗机构所在地位于同一市、道时,才允许进行初诊远程诊疗。如患者已在远程诊疗支持系统登记实际居住地,则以该实际居住地为准。不过,罕见病患者、1型糖尿病患者、登记残障人士及长期护理服务受益人等法规规定的患者,也可在地址所在市、道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初诊远程诊疗。


原则上,远程诊疗应由诊所级医疗机构实施;但对于罕见病患者、术后或接受治疗后需要观察病情的患者等确有必要的情况,也允许在医院级医疗机构接受远程诊疗。


初诊远程诊疗的处方天数原则上不超过7天。不过,如能确认患者有该疾病的诊疗及处方记录,且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继续原有治疗,则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30天的处方。远程诊疗原则上禁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存在滥用风险的药品及减肥药。对于罕见病患者等,如治疗确有需要且符合一定条件,可例外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防止滥用远程诊疗……限制诊疗次数和处方

为避免远程诊疗被过度用作替代面对面诊疗的手段,医疗机构每半年的远程诊疗次数不得超过同期全部诊疗次数的30%。每名医务人员每半年的远程诊疗月均次数,医生不得超过500次,牙医和韩医师不得超过130次。夜间及节假日诊疗等不计入统计。医务人员须在诊疗前确认患者本人身份及其是否符合条件;原则上应通过视频通信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采用语音通信。


在药品配送方面,修订案将明确允许在药店以外地点交付药品的地区范围,并为委托相关业务提供依据。修订案还将规定药店经营者进行用药指导、配送企业制定配送条款等应遵守的事项,并禁止免费提供药品等诱导患者的行为,以及配送企业不当提供财物等行为。政府还计划推动修订《药师法》,以防止出现专门经营远程诊疗的药店。


对远程诊疗中介平台的管理也将加强。拟提供或运营平台的企业须申报服务名称、运营方式、使用费用及信息保护措施等。累计注册用户达到10万人以上的平台必须申请认证。认证过程中将评估其中介功能是否适当、身份确认程序、信息保护及运营是否规范等。


此外,如因传染病扩散、大规模灾害或医疗供给中断而导致面对面诊疗显著困难,可暂时放宽远程诊疗标准。违反相关标准的医疗机构可能被责令整改;对于平台违反申报或认证义务、或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将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撤销申报受理等行政处分。



保健福祉部表示,将在立法预告期间听取公众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修订案。《医疗法施行令》修订案则已于9月23日起另行进行立法预告,征求意见至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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