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每天两次确认,领取907万韩元
医院:“治疗开始日和结束日无此义务”
法院:“全程适用……例外情况也缺乏证据”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对于在负责新冠确诊患者居家治疗期间,未能每天两次确认患者健康状况的医院,追回其获付的全部患者管理费是正当的。


据法律界1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5庭(审判长 Lee Jeongwon)就首尔芦原区一家医院的经营者A某起诉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要求撤销追回处分一案,判决原告败诉。合议庭判定:“追回全部不正当领取的疗养给付费用,完全正当。”


首尔行政法院。阿视亚经济资料图

首尔行政法院。阿视亚经济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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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某经营的医院于2022年2月至4月被指定为新冠居家治疗管理医疗机构,负责确认确诊患者的健康状况。当时,防疫部门要求每天两次确认居家治疗患者的体温、血氧饱和度等指标,并在出现异常症状时提供非接触式诊疗或采取紧急措施。医疗机构则可就此类患者管理活动获得费用补偿。


然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认定,A某的医院未遵守每天两次确认患者状况的标准,却申报并领取了907.534万韩元的患者管理费,于2025年5月通知医院将追回全部款项。A某不服该处分,提起诉讼。


A某在审理中主张:“防疫部门的指引将患者管理工作分为治疗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因此每天两次确认患者状况的义务只适用于治疗进行期间。”他还表示:“不考虑新冠疫情扩散期间医院在艰难条件下照护患者的实际情况,却追回全部诊疗费,也太过分了。”


然而,合议庭认为,每天两次确认健康状况的义务也适用于居家治疗的开始日和结束日。持续关注患者健康状况是居家治疗的基本要求,因此不能仅因当天是治疗开始日或结束日就免除此项义务。合议庭表示:“指引单独规定治疗开始和结束阶段的工作,也是为了在原有义务的基础上增加必要工作。”


合议庭还认为,仅凭A某提交的诊疗记录,难以认定存在未能每天两次确认患者状况的不可避免情形。合议庭补充称:“如果患者分配延迟,或居家治疗在上午结束,可以例外处理,但必须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合议庭还认定,追回全部诊疗费的处分也是正当的。合议庭表示:“追回不当支付的诊疗费,与处罚不同,其目的在于收回实际支付的款项。”合议庭并判定:“原则上应追回全部不当领取的金额,不能认为该处分违反比例原则,或存在滥用、逾越裁量权的违法情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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