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行个人锻炼
提起诉讼的警察二审败诉
二审 "擅自离岗属违纪行为……损害公信力"

一名警察在工作期间进出健身房超过200次,因此被降职。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分,一审胜诉,但二审败诉。


健身房。照片与报道中的具体表述无关。

健身房。照片与报道中的具体表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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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15日报道,釜山高等法院行政第五合议庭(审判长 Choi Hwan)表示,在警察 A 针对釜山警察厅厅长提起的撤销降职处分诉讼中,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A 于2022年11月晋升为警监,在釜山一处警察署担任组长等职务。监察发现,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他在工作日早上9时至11时之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共222次,前往健身房进行个人锻炼。


调查还发现,这段时间内,他4次申报加班,累计申报12小时,并领取了16.6万韩元加班费。


对此,釜山警察厅给予 A 降职处分。


A 在监察过程中提起诉讼,称警方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健身房出入记录和闭路电视录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审法院认为,警方未经本人同意或法院签发令状而获取的资料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处分依据。法院还认定,依据这些资料作出的 A 的陈述同样不能作为证据,因此撤销了降职处分。


但二审法院认为,难以断定警方从健身房获取资料并将其用于纪律处分的行为构成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法院解释称,即使证据系违法收集,在行政诉讼中也并非一律不具备证据能力。


法院表示:“相关信息涉及警察在工作时间身处健身房的行踪和活动情况,鉴于其警察公务员身份,这些信息不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另一方面,以这些资料为依据进行处分,有助于整顿警察公务员的纪律,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并不小。”法院还考虑到,健身房主动配合提交资料,且通过其他方式难以确认具体的使用记录。



对于处分力度,法院判决称:“多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违纪行为被办事群众目睹,导致警察组织的公信力受损。不能认为降职处分明显有悖于社会一般观念,因而构成滥用或超越处分裁量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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