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基本法》水印标识义务范围与责任模糊
讨论惩处破坏水印及防止盗用人脸
“技术应用日益加快,亟需完善制度”
人工智能(AI)虽已用于内容制作,但旨在强化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完善防止盗用他人面孔措施的法案,仍停留在国会审议阶段。专家建议,应明确规定AI使用到何种程度时须履行标识义务,并结合制定指南与自律规制,以应对多种制作和再加工方式。
据17日国会议案信息系统显示,旨在明确AI生成内容标识标准及义务主体的《人工智能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禁止篡改标识、强化平台管理责任的《信息通信网络法》修正案等虽已提出,但尚未通过审议关口。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法案审查小组委员会于上月15日讨论了相关修正案,但认为仍需进一步审查,决定继续审议。
今年1月施行的《人工智能基本法》第31条规定,提供生成式AI或利用生成式AI的产品、服务的人工智能业务经营者,须标明相关内容由AI生成。然而,标识义务的范围和对象等规定较为模糊,难以在现实中统一适用。如何标识完全由AI制作的内容,以及仅对AI生成内容进行部分再加工的内容,便是典型问题。也有意见指出,开发AI的企业与利用AI提供服务的企业职责不同,却被要求履行相同的标识义务,导致责任履行方式不够明确。
因此,相关修正案正通过区分标识方式和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标准。Kim Daesik议员提出的法案要求在内容本身嵌入代码、文字等水印,并规定对其进行破坏、伪造或篡改将受到刑事处罚。Kim Wooyoung议员提出的法案则拟将背景生成、色彩校正等把AI作为辅助工具的情形列为例外,并明确创作作品的标识标准。Ahn Cheol-soo议员提出的法案则根据AI开发业务经营者和AI应用业务经营者各自的职责,分别规定机器可读标识和面向用户的标识责任。Jo Incheol、Park Chungkwon议员提出的《信息通信网络法》修正案,则要求内容创作者以外的分发平台也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协助标识并防止标识遭到破坏。
旨在限制未经许可使用AI内容制作所需的人脸和声音的法案也在推进中。Kim Seongwon议员拟通过《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明确将姓名、肖像、声音等数字复制品列为保护对象。Kim Jaewon议员提出的《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修正案,则拟限制未经特定大众文化艺术人士同意,将再现其面孔、声音、说话方式、动作等的数字仿制品用于商业广告和宣传,并要求标明使用了仿制品。
AI内容问题在于持续再加工……“制度跟不上技术发展”
专家也认为,有必要根据AI的使用范围和制作过程制定具体的判断标准。
律村律师事务所律师Lee Yongmin表示:“如果内容的一部分由外包制作,接收并使用这部分内容的一方是否也需要标识,就会成为问题。”他还表示:“应明确制定标准,规定制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AI。”
成均馆大学行政学系教授Park Hyungjun表示:“AI内容的问题在于,它会不断被再加工。”他解释说:“如果摘取AI生成内容的一部分并重新使用,就很难判断是否负有标识义务。”他还补充说:“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生成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指南、采取自律规制的形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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