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钝器杀害14岁女儿的亲生父亲……大法院终审确认判处22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处18年,二审加重刑期
大法院 "即使自首也无义务减刑"
一名亲生父亲因用钝器殴打14岁的女儿致其死亡而受审,最终被判处22年有期徒刑。
据司法界15日消息,韩国大法院第三庭(主审大法院法官 Eom Sangpil)驳回了因涉嫌虐待儿童致死而被起诉的 Choi某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22年。禁止其在儿童相关机构就业7年,以及没收作案所用钝器的判决也得到维持。大法院判示:“即使考量卷宗所载的各项量刑条件,也不能认为原审判处有期徒刑22年明显不当。”
此前,Choi某因涉嫌于2025年10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在京畿道安山市檀园区的住所内用拳脚殴打女儿数十次,并用钝器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而被送审。Choi某于2022年将此前托付给住在中国的父母照看的女儿接回后,因生活习惯和拒绝上学等问题与她发生矛盾。案发当天,女儿指责亲生母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并向年幼的弟弟伸手,Choi某因此勃然大怒。他先把配偶和儿子送到另一个房间,随后用拳脚殴打女儿,并多次用钝器击打其头部,最终将其杀害。调查显示,即使女儿用手护住头部试图防御,他也没有停止殴打。Choi某在案发后立即自首。
一审判处Choi某有期徒刑18年。法院考量了以下因素:他是初犯,女儿的亲生母亲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在案发后立即自首,并认罪悔过;作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偶发性等。然而,二审接受检方上诉,将刑期提高至有期徒刑22年。二审认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不能仅凭行为具有偶发性就认为犯罪的严重性大幅降低;此外,自首发生在女儿死亡之后,既无助于弥补受害者所受伤害,也未能阻止其死亡。
大法院不采纳Choi某一方关于原审未依法适用自首减刑、因此裁判违法的主张。大法院表示:“即便认定自首,法院也只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不能因原审未适用自首减刑就认定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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