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生命安全基本法》……施行令公开征求意见
“持刀袭击”是否纳入安全事故范围尚未确定
这属于社会性恐怖行为……行政安全部称“需进一步讨论”
本月13日,仁川一处大型综合商业体发生“无差别持刀袭击”事件,8名市民被利器刺伤。嫌疑人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曾有杀人未遂前科,当时正佩戴电子脚镣。他将利器缠在手上,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动无差别攻击。这起事件表明,市民日常活动的场所可能在顷刻间变成恐怖现场,也再次让电子脚镣背上了“形同虚设”的骂名。
将国民安全生活的权利(安全权)明确规定为基本权利的《生命安全基本法》即将于12月3日正式施行。经历世越号沉船事故、梨泰院惨案等重大灾难后,在社会要求国家对国民的生命与安全承担责任并予以保护的背景下,该法得以制定,规定了所有国民在日常生活中免受危险侵害的权利,以及国家承担的保护义务。
然而,像无差别持刀袭击这类可能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的暴力犯罪,其受害者是否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目前仍不明朗。
根据目前正在立法预告的《生命安全基本法施行令》草案,“安全事故”的范围被规定为灾害、产业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对生命和身体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但行政安全部一名相关人士表示:“是否将无差别持刀袭击等犯罪纳入安全事故范畴,界定起来比较模糊。”他还称:“该法案是以重大惨案为契机制定的,是否将严重犯罪也纳入其中,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这种解读恐怕会损害法律的根本宗旨。市民在餐厅用餐、逛商场或看电影时成为无差别持刀袭击的目标,这种现实若不算“安全受到威胁”,那又算什么?面对因未能有效管控一名有9次犯罪前科的人员以及电子监控系统存在漏洞而发生的事件,若仅仅将其视为个人犯罪,等于国家自行缩减保护义务。
该法明确规定,不论性别、地区或经济地位,所有国民都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免受安全事故风险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无差别持刀袭击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与生命,是一种社会性恐怖行为,也是严重的公共安全危机。仅将其作为刑事处罚或个别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范畴来处理,并不妥当。
政府应在最终确定施行令的过程中,将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无差别暴力犯罪也纳入由国家负责管理并承担责任的安全威胁事故范畴。如果国民在日常生活场所中因担心遭到袭击而惶惶不安,那么这个社会的安全权就只剩下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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