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行政调查程序瑕疵……公平交易委员会与企业围绕“正当程序”之争全面展开[投资与法律]
Coupang、韩华等打破配合惯例
拒绝现场调查及资料提交命令
法院也批准韩华方面的申请
法律界:“亟须从根本上完善程序”
应对无节制的数字取证等行为
补充通信秘密保护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高强度现场调查的态度已发生180度转变。过去企业一直默默配合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全面资料要求,如今这一惯例被打破,接连出现正面质疑“程序违法性”的案例,例如Coupang全面拒绝现场调查,以及韩华申请暂停资料提交命令的效力。尤其是近期首尔高等法院批准韩华方面的申请,法院也站在企业一边。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公平交易委员会过度扩大解释调查权的强硬惯例遭到制约。
法院叫停过度扣押手机的做法
据法律界14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7庭(审判长 Kwon Sunhyeong)于上月9日批准韩华及其员工A某提出的暂停资料提交命令效力申请,该申请以公平交易委员会为被申请对象。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韩华方面下达的资料提交命令,其效力将暂停至明年1月31日。
此事源于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年7月调查韩华涉嫌在企业品牌使用费方面存在内部交易。韩华方面称,当时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人员直接触碰韩华员工的手机屏幕并查看短信,之后又将手机长时间扣留在调查室,甚至没有出具保管记录。员工的个人手机不仅存有工作资料,也可能保存私人对话、第三方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敏感内容。尽管如此,据称在该员工拒绝提交短信后,公平交易委员会仍要求其交出存有截图的U盘,并另行下达资料提交命令。韩华对此提出异议,最终诉诸法律程序。
审判庭支持韩华方面,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可能给韩华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有紧急必要暂停其效力。”
律所:公平交易委员会任意解读调查权范围
此次法院裁决引发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尽快从根本上完善公平交易委员会现场调查的程序。检方强制侦查须经法院签发搜查扣押令并接受监督,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现场调查则以行政调查为由,完全依赖事后通过法律途径争议其合法性。由于这种情况,将行政调查权范围作过度宽泛的解读,进而获取内部网络、个人手机等无关信息的程序问题也接连发生。
一名曾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现场调查中代理企业的律师指出:“调查公文里只写了一条‘涉及不当支持的法律条文’,却常常以‘不知道会发现什么,先全部查一遍’为由,几乎像是无限制强制调查一样,查看公司整个内部网络。”另一名律师表示:“先笼统要求提交资料,如果企业不交,就以每次延长一周调查期限等方式施压,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实际上等于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强制调查。”另一家律所的公平交易专业律师也透露:“近期律所为应对公平交易委员会不加节制的数字取证等做法,正积极补充援引‘宪法保障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保护’相关法理。”
企业方面认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此类调查惯例也与最高法院判例直接相悖。此前,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人员曾要求查看三星电子整个公司内部网络,遭拒后对其处以罚款。2010年8月,水原地方法院民事上诉第4庭(审判长 Baek Kangjin)指出:“要求不受限制地查看整个内部网络,并非在最低限度范围内开展调查,而是更接近于以搜查令为前提的搜查行为。”该庭据此撤销罚款处分,这一裁决后来经最高法院最终确认。
围绕行政调查程序瑕疵的争议全面展开
尽管存在此类程序问题,企业过去考虑到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关系等因素,很难在法庭上以“违反正当程序”为由提出异议。原因之一是,企业通常会在现场签署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要求填写的《调查过程确认书》。然而,现行《公平交易法》规定,阻挠或拖延现场进入,以及不遵从资料提交命令,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在拒绝要求可能招致重罚的情况下,企业作出的同意究竟能否被视为“完全自愿的同意”,仍存在争议。
不过,近期也不断出现正面抵制这类惯例的案例。实际上,曾有企业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人员要求查看整个共享文件夹时予以拒绝,并在调查人员要求填写《拒绝调查确认书》后,按照相关判例的主旨填写确认书,明确表示:“由于该要求未明确限定资料范围,被理解为要求不受限制地查看资料,因此予以拒绝。”一名律师表示:“Coupang拒绝提交资料一案之后,企业相较于无条件配合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要求,转而更可能采取‘按规定提出要求就配合,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求则予以拒绝’的做法。”
一家大型律所的税务专业律师表示:“过去税务调查也存在不加区分地拿走账簿和电脑的惯例,但随着法院接连作出认定重复调查等程序违法、进而撤销征税处分本身的判决,《国税基本法》的程序规定也大幅走向完善。”他补充说:“相比之下,《公平交易法》的调查规定和正当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或税法相比仍处于极为原始的阶段。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证明正当程序与结果公正同样重要,因此相关争议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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