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务厅 "外国服刑人员不能减免"
法院 "若构成韩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则予以认可"

一名因抢劫罪在美国服刑14年后被驱逐回韩国的男子,在被兵务厅要求履行兵役义务后提起诉讼并胜诉。法院认为,即使是在外国被判处实刑并服刑,只要相关行为也构成韩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就可能符合免除兵役的条件。


据韩联社及法律界1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合议庭(审判长 Kong Hyeonjin)近日就A某起诉首尔地方兵务厅厅长、要求撤销拒绝将其编入战时勤务役的处分一案,判决原告胜诉。

首尔行政法院外景

首尔行政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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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韩国的A某随家人移居美国,并取得永久居留权。2010年,他因抢劫罪和加重殴打罪在美国被判处实刑,服刑14年后于2025年刑满获释。


被美国驱逐并返回韩国后,A某在兵役判定体检中被评为身体等级3级,因此被决定列为社会服务要员征集对象。A某称自己属于服刑人员,申请编入战时勤务役。战时勤务役是指不服现役或履行社会服务要员义务,但在战时等国家紧急状态下有需要时,可被动员从事军事支援工作的兵役类别。


然而,首尔地方兵务厅以“在外国被判刑的人中,只有被移送回韩国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才能获得兵役减免处分”为由,拒绝了申请。A某提起诉讼称,《兵役法》及其施行令规定,“作为服刑人员被判处1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锢刑实刑的人”属于可编入战时勤务役的对象。


法院支持了A某。


合议庭解释称,对《兵役法》规定的服刑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也包括在外国因依照大韩民国法律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被判处1年6个月以上自由刑的人”。作为依据,合议庭指出,《兵役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在“韩国国内”被判处实刑;此外,将服刑人员排除在现役服役之外,旨在维持服役纪律,防止兵役资源素质下降。



不过,合议庭表示:“如果不加限制地认可在外国被判处的自由刑,可能会被滥用为逃避兵役义务的手段。”因此,“应考虑《国际服刑人员移送法》,要求其因依照韩国国内法同样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而被判处自由刑。”合议庭解释,A某携带凶器殴打、威胁受害者并抢夺财物;即使适用韩国国内法,该行为也构成特殊抢劫罪,或抢劫致伤、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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