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死刑也能维护社会安全”……呼吁考虑错判风险及国际人权标准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强调,在暂停执行死刑即将满30年之际,应推动围绕废除死刑制度的制度性讨论取得进展。
10日,在第24个“世界废除死刑日”到来之际,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Ahn Changho发表声明称:“我国自1997年12月30日以来未执行过死刑,明年暂停执行死刑就将满30年。”他表示:“过去30年的经验不仅仅意味着‘暂缓执行刑罚’,更是宝贵的财富,证明即使不实际执行极刑,也能够维护社会安全和刑事司法体系。”他还强调:“现在应当以这些经验为基础,进一步推进有关是否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制度的讨论。”
Ahn主席指出,在讨论死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严重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以及国民希望生活在免受犯罪威胁的安全社会中的诉求;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强化社会安全网,与国家是否保留以刑罚剥夺人的生命这一制度,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问题。Ahn主席称:“死刑一旦执行,无论通过何种事后程序或司法程序,都无法恢复原状。”他据此指出:“错判风险是讨论死刑制度存废时绝不能视为次要因素的问题。”
Ahn主席建议:“政府和国会应以我国社会长期积累的经验、国际人权标准,以及保护犯罪受害者和保障国民安全的观点为基础,审视废除死刑的立法和制度方向。”他还表示:“有必要同步推进加入联合国《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
1989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4届会议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主要内容包括暂停执行死刑并制定废除死刑的程序。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等国际人权机构一直建议韩国加入该议定书。
另一方面,据国际特赦组织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球近四分之三的国家(共145个)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韩国在国际社会也被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即法律上保留死刑制度,但长期未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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