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情况无法预料,实属不得已"
一审房东胜诉→二审及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以自住为由拒绝租客续约要求的房东,如果在原本续约后的租期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就不能以拒绝续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为由主张存在正当理由。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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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Kwon Youngjun)近日在租客A起诉房东B要求赔偿损失一案的终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定A胜诉。


A从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租住在B位于首尔西大门区的一套公寓中,支付了6.6亿韩元押金。租约即将到期时,A表示希望续约,但B称自己要亲自居住,要求A搬离。


B于2022年9月将户籍迁入这套公寓,并于2023年2月回到韩国,居住至2024年4月。此后,B以8.2亿韩元押金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租期为两年。A提起诉讼称,若续约,租约本应持续的期限内,B没有正当理由便将房屋租给了其他租客。


《住宅租赁保护法》规定,房东虽以自住为由拒绝续约,但若在原本续约后的租期结束前,没有正当理由便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须赔偿租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B主张,自己居住了近两年,且其名下其他房产的6名租客同时要求返还押金,因此不得已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B称,这些情况在拒绝续约时无法预见。


一审法院采纳了B关于存在正当理由的主张,驳回A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支持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之一是,B完全可以预见其其他房产的押金返还期限即将到来。



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一判决。合议庭认定,原审法院对正当理由作出的判断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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