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违反监管规定"
因涉嫌进行价值158亿韩元的无借券卖空而被起诉的全球投资银行汇丰银行香港法人,获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无罪。
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Oh Gyeongmi)8日驳回检方针对汇丰银行香港法人违反《资本市场法》一案的上诉,维持原审无罪判决。卖空是指预计股价将下跌时,先借入股票卖出,待股价实际下跌后再以较低价格买回并归还。在韩国,未事先借入股票便进行卖空的“无借券卖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汇丰银行香港法人的交易员A等3人涉嫌在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以无借券方式卖空新罗酒店等9家上市公司的31万8781股股票,涉案金额为157亿8468万韩元,于2024年3月被起诉。汇丰银行法人也依据两罚规定一并受审。这是首次有人因违反无借券卖空监管规定而被提起刑事诉讼。
然而,2025年2月,一审判决汇丰银行香港法人无罪。一审认为:“在韩国,必须在卖空前确定差额,而汇丰银行采用的是事后确定差额的流程。”但同时判断:“没有证据足以认定银行职员明知违反韩国监管规定,仍进行了无借券卖空。”
检方虽提出异议,但继二审之后,最高法院也维持了无罪判决。为汇丰银行辩护的光场律师事务所表示:“这一判决为汇丰银行是否因违反无借券卖空监管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画上了句号。”该事务所认为:“判决为哪些情况下的无借券卖空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提供了指导方针,因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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