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世宗办公楼发布“农地调查后续措施补充方案”
"农地调查不会给从事农业的农户造成任何损失"
"若非投机行为,将不启动处置程序"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Song Miryeong 8日就近期农地调查引发的争议表示歉意,称:“如果哪怕只有一位民众在基层感到不安,那就是我们的疏忽。”她还强调:“对于并非投机的一般情况,不会依据本次农地调查结果启动《农地法》规定的处置程序。”


8日,Song部长在政府世宗办公楼发布农地调查后续措施补充方案时表示:“我们对农地调查的说明不够充分,因此基层出现了不必要的不安。”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Song Miryeong 8日在政府世宗办公楼介绍“农地调查后续措施及制度改革方向”。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供图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Song Miryeong 8日在政府世宗办公楼介绍“农地调查后续措施及制度改革方向”。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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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9月21日,执政党与政府发布了包括设立“自行整改期”等内容的后续措施。但围绕农地调查的争议迟迟未平息,因此此次又推出补充方案,明确表示对于并非投机的一般性违反《农地法》的行为,不会依据本次调查结果作出处置。


Song部长列举了三类将被认定为投机并成为处置对象的情形:▲在土地交易许可区提交耕种计划书并取得农地后,未耕种而弃置或出租农地的情况(继承取得除外);▲通过拍卖等方式购入农地份额,以转卖为目的提交虚假耕种计划书,之后弃置或出租农地的情况;▲设立农业法人取得农地后,将农地拆分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房地产收益的情况。


以下为Song部长与记者团问答的主要内容。


▲上月21日发布的后续措施与此次补充方案有何不同?

=上次我们使用了“暂缓处置”这一说法,可能会让人误以为根据特别措施法暂缓一段时间后,还会再次处置,因此这次要把这一点说清楚。不会依据本次调查结果作出处置。为了做到不予处置,目前《农地法》尚未修订,因此我们计划通过特别措施法,明确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不予处置”。现行《农地法》的框架与现实不符,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违法行为,因此可以理解为“将把这一点纳入《农地法》修订内容”。再次强调,(轻微违规)不会予以处置。


▲有人批评农地调查推进得过于仓促。

=我昨天在国政审计中也强调过,去年12月向国民公布今年的工作报告计划时,我提到,今年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就是改善农地制度,推进“农地改革”。围绕农地,有人指出现行制度受到不符合现实的陈旧规定约束,跟不上现实变化。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为了保障粮食供给,反而应该进一步强化农地制度”。我此前汇报过,我们将充分讨论这些问题,制定制度改革方向。


恰逢今年总统提出了农地问题。在这一问题的推动下,我们迎来了一个自古以来首次开展农地调查的机会。因此,我们以很快的节奏推进了这项工作。我认为,推进速度快本身并不是问题。现阶段的任务,是充实调查的实质内容。


▲三类投机行为之一,是在土地交易许可区提交耕种计划书、声称将耕种并取得农地后(继承取得除外),却不耕种而擅自弃置或出租。这类情况规模有多大?

=第一阶段调查对象为1996年《农地法》施行后取得的农地,共136万公顷。其中,土地交易许可区内的农地有15万公顷。这些农地并非全部都是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投机性农地。最终有多少属于处置对象,也就是有多少投机案例,要等调查结束后才能知道。


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 Song Miryeong 8日在政府世宗办公楼就“农地调查后续措施及制度改革方向”作说明。农林畜产食品部供图

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 Song Miryeong 8日在政府世宗办公楼就“农地调查后续措施及制度改革方向”作说明。农林畜产食品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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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违规不下达处置命令,能否推动惯常租赁以及未经许可的设施等实现合法化?

=不会下达处置命令。但如果持续违反法律,相关人员仍会感到不安。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将给予一定期限,让有意愿的人能够自行改为合法状态。我认为,这项内容反而会受到农户欢迎。


▲有些人虽非投机,却已因违反《农地法》收到处置命令并恢复原状。如果今后不再下达处置命令,会造成不公平。

=我知道有人指出,这会有失公平,因为一直以来守法的人以及已经收到处置义务通知的人都在其中。是否也将适用今后制定的特别措施法中的特例,惠及已经收到处置命令的人,目前尚未决定。我们希望在国会讨论阶段进一步协商。


▲农地银行可用于收购的预算不足。

=农地银行的预算包括农地养老金预算,也包括开展定制化农地扶持项目的预算。因此,我们已提出政府预算方案,将明年的预算较今年增加25%以上。农地养老金预算也已按政府方案提交,金额达到历年来最高水平。虽然很难准确预测,但我们有测算和预估范围,将与国会合作,确保预算得到充分保障。


▲事实上负责判断是否属于投机的各地方自治团体,可能采用不同标准。

=过去开展农地利用实态调查并下达处置命令时,各地方自治团体的判断并不一致。因此,我们将借此机会统一全国的信息和衡量标准,并依据相应的指导方针进行处理。



▲也有人指出,宪法规定的“耕者有其田”原则与现实不符。是否也在研究相关讨论?

=“耕者有其田”按字面意思来说,就是“耕种者应当拥有农地”。思考这一原则为何确立,其含义在于农地不应成为投机对象,而应作为农地加以利用,以保障粮食安全。这就是这一原则的本意。尽管如此,法律也允许例外情况。《农地法》中就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此,我认为即使不涉及修宪讨论,也“完全可以落实这一原则”。不过,《农地法》是30年前制定的制度。以此为标准,租赁等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况很多。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农地调查,使制度与现实相适应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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