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法院首次明确“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概念……Cuckoo Mat胜诉Cuckoo Electronics
专利审判院裁决被法院推翻
判断标准不是经营者规模,而是所经营的商品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即使是小规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代理销售多种类型的商品,也应视为从事“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
这是首个就商标法令中“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的概念作出具体判示的判决,预计将为不具备雄厚资本或大型平台的小规模经营者成长为综合购物商城提供契机。
据10月8日法律界消息,专利法院第五庭(审判长 Kim Jaeryeong)就“Cuckoo Mat”商标权人、Cuckoo Mat代表 Gu某和Kim某起诉Cuckoo Electronics旗下公司Cuckoo Homesys一案,于2026年9月15日判原告胜诉。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审判院作出的商标注册撤销裁决。
审判庭首先表示:“‘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的本质,是在互联网虚拟营业场所销售多种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便于比较、选择和购买商品的便利。因此,很难认为‘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必然限定为有多名销售者入驻的商城。”
审判庭还指出:“原告Gu某一直以‘Cuckoo Mat’这一标志销售多种商品,并在Naver SmartScore、官方购物商城、博客及YouTube频道顶部等广告中使用该商标。涉案注册商标由原告Gu某这一商标权共有人之一,在本案审判请求提出前3年内于韩国境内正当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撤销对象。”
随后,审判庭作出结论:“撤销专利审判院就本案作出的裁决。”
Gu某将“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指定为指定商品,并注册了“Cuckoo Mat”商标。他通过Naver SmartStore和自营官方购物商城销售各种垫子、划痕去除剂、小便池除臭剂、开瓶器等多种商品。
然而,2024年2月,以Cuckoo电饭煲闻名的Cuckoo Electronics旗下公司Cuckoo Homesys,以“请求撤销Cuckoo Mat的商标注册”为由,向专利审判院申请商标注册撤销审判,针对Gu某及商标权共有人Kim某提出请求。其理由是,两人注册的商标在指定商品“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上已超过3年未使用。
2026年1月,专利审判院接受Cuckoo Homesys的请求,裁决撤销Gu某等人注册的“Cuckoo Mat”商标。
专利审判院将“综合购物商城”解释为类似百货商店、由多个独立经营的零售店铺聚集而成的商业中心建筑,并认定“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是经营通过互联网、在线形式开设的虚拟综合购物商城。按照这一标准,专利审判院认为,Gu某通过Naver SmartStore这一家线上店铺销售垫子、清洁用品及生活用品,不属于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
Gu某和Kim某不服这一裁决,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代理Cuckoo Mat一方的YK律师事务所律师Kim Dongjin在庭审中,以工业革命时期人们曾用评判传统马车的标准看待新出现的汽车这一历史案例作比。他提出,马车和汽车虽然都靠车轮载人,但动力和运输方式截然不同;同理,不能用以实体空间和商家入驻结构为前提的线下百货商店、大型超市标准,来判断线上新型经营模式。
他还强调,全球最大的电商企业亚马逊最初也只是从一家小型网上书店起步,通过不断扩大经营商品范围,最终成长为全球性的综合购物商城。Kim律师曾任法官27年,于2026年加入YK;在担任法官期间,他曾任大法院审判研究官等职,长期研究商标等知识产权。
审判庭采纳了YK一方的上述主张,并驳回Cuckoo Homesys一方提出的“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必须提供多名销售者聚集在同一空间、供消费者购买多种商品的服务”这一主张。
相反,审判庭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斯国际商品分类等,将“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界定为“面向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销售多种类型的商品,或通过第三方销售、代理销售这些商品,并经营综合购物商城的业务”。
审判庭认为,综合购物商城中“综合”这一概念的本质不在于“销售者众多”,而在于“销售多种商品”;判断时应依据经营者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内容,而非经营者的规模。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持续在线上销售多种商品,就不能仅因其经营规模较小而将其排除在“互联网综合购物商城业务”之外。
Kim Dongjin律师表示:“在线上市场,小经营者也可以围绕自有商品,同时销售其他经营者的多种商品,从而拓展业务领域。本次判决的意义在于确认,判断时应关注实际在线经营方式,而不是经营者的规模或外在形态。”
他还表示:“今天的小型线上经营者,明天也可能成长为大型经营者。希望本次判决能成为一项鼓舞人心的先例,为努力发展自有品牌的小规模经营者和创业者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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