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全由牵头企业承担责任"
应根据工程内容及实施经过分担
法院裁定,在共同承接的工程中与分包商发生纠纷,并不意味着牵头企业必须承担全部和解金。
据法律界7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8庭(审判长Ryu Seungwoo)于9月15日,就大宇建设向共同施工的建筑企业B公司提起的成本分担款诉讼作出判决,在涉及平泽港工程的约1.3115亿韩元诉求中,支持了6000万韩元。
大宇建设与B公司等3家建筑企业于2015年承接了平泽·唐津港内港外围设施加固工程。其中,牵头企业大宇建设的份额为70%,B公司为20%。然而,施工期间,大宇建设与分包商C公司围绕追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C公司要求支付其按照大宇建设指示实施的护岸加固及疏浚砂补充工程的拖欠款项,同时还要求支付应大宇建设要求聘用的4名员工的人工费,以及代为承担的设备费和燃油费。
大宇建设则反驳称,追加作业属于因C公司过失而进行的缺陷修复等工作。最终,C公司于2020年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经纠纷调解后,双方同意由C公司收取6亿韩元,并放弃其余诉求。此后,大宇建设要求共同承包企业分担和解金,但B公司拒绝,大宇建设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在于,6亿韩元和解金中应由共同承包企业分担的范围。审判庭认为,护岸加固、疏浚砂补充等追加工程款属于共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根据工程内容及实施经过,难以将责任仅归于大宇建设。另一方面,对于聘用4名员工及承担设备费、燃油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审判庭裁定:“这些费用由大宇建设独自实施的行为产生,因此应由其单独承担。”
C公司的索赔项目包括约11亿韩元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因聘用员工、承担设备费和燃油费而产生的约4.7亿韩元损害赔偿。审判庭综合考虑索赔明细和调解经过,仅将和解金的一半,即3亿韩元,认定为共同工程费用,并据此确定B公司应按20%的份额承担6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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