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收购Homeplus的盲池基金章程规定
有义务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运营
MBK "属通常的诚信义务,并非运营义务"

此前在韩国国会国政监察中表示未参与Homeplus运营的MBK Partners会长Kim Byungju,被发现根据用于收购Homeplus的部分盲池基金章程,负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运营的义务。章程还规定,主要人员必须保有相应业绩报酬的领取权。有观点认为,即使这些义务并不要求其参与Homeplus的日常经营,他也可能至少需要对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对此,MBK Partners表示,这属于盲池基金通常规定的诚信义务,并非要求参与个别企业日常运营的义务。


7日,韩国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Park Sanghyuk办公室从金融监督院取得的《MBK Partners第三号之二章程》显示,Kim Byungju被列为“关键人员”。关键人员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的核心投资管理人员。章程列出的关键人员共6名,包括Kim Byungju以及副会长Yoon Jongha、Boo Jaehun、Kim Kwangil等4人,另有时任合伙人Kong Teck Chien、Kung Kuo Chan两名海外人员。


该章程要求关键人员投入工作时间和精力,尤其规定其必须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章程写明:“无论是否处于出资承诺期,至少5名关键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由于条件是至少5人,Kim Byungju有可能不受该义务约束,因为即使将其排除在外,也能满足5人的条件。不过,Kong Teck Chien、Kung Kuo Chan两名外国合伙人当时负责大中华区投资,主管海外业务,很可能常驻海外。鉴于其职责在海外,或难以认定他们参与了通过该基金收购的韩国本土内需型企业的运营。但如果Kim Byungju和两名外国合伙人均不参与,就会违反章程。因此,也有观点指出,既然难以将两名外国合伙人全部排除在外,将Kim Byungju和其中一名外国合伙人纳入这5人之中,可能更为合理。

14日,MBK Partners董事长Kim Byungju作为证人,出席在国会举行的政务委员会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的国政监察。2025年10月14日,记者Kim Hyunmin摄。

14日,MBK Partners董事长Kim Byungju作为证人,出席在国会举行的政务委员会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的国政监察。2025年10月14日,记者Kim Hyunmin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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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还显示,Kim Byungju享有领取业绩报酬的权利。章程规定:“关键人员必须保有直接或间接领取至少50%业绩报酬的权利。”业绩报酬是指收益超过约定的基准收益率时,针对超额收益支付的报酬。换言之,这是提升企业价值后可以获得的收益。此外,如果关键人员违反参与被投资企业运营的义务及有关业绩报酬的义务,还会受到暂停出资承诺期,或削减针对尚未投入、尚未使用的承诺出资额所收取的管理费等制裁。


第三号之二基金与第三号基金一样,都是MBK用于收购Homeplus等企业的盲池基金。盲池基金是指事先不确定投资标的,先募集资金、再进行投资的基金。参与运营的义务和业绩报酬条款未载于第三号基金章程,但在第三号之二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对此,MBK Partners表示,这只是普通盲池基金要求以诚信原则专心履职的标准表述,并非要求经营个别企业。MBK表示:“投入工作时间和精力的义务,是盲池基金通常包含的专心履职义务,意思是不要从事其他工作,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履行诚信义务、专注于本职工作,限制其将时间用于盲池基金及其被投资公司以外的事务。”该公司还强调,鉴于盲池基金通常投资十余家企业,该基金资金在Homeplus整体收购中所占比重并不高。MBK表示,用于收购Homeplus的第三号盲池基金纯股权投资额仅为5000亿韩元,“超过2万亿韩元的主要资金,是通过共同投资、韩国国民年金投资的可赎回优先股等其他独立项目基金筹集的”。


MBK回应称,由于该盲池基金面向整个亚洲,海外合伙人也被列为关键人员,而关键人员之间如何分配基金及被投资企业相关工作,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事务。对于Kim Byungju在2025年国政监察中的答复,MBK表示,其含义是他没有参与Homeplus等个别企业的日常运营。


MBK主张,第三号基金章程中也存在上述义务。该公司表示,第三号和第三号之二虽然都是为韩国国内投资设立、在韩国注册的机构专用私募股权基金,但实质上属于同一只基金。因此,与海外有限合伙人等出资者签署的整体基金章程中设有义务条款,只是在韩国注册过程中出现了差异。

[独家]MBK会长Kim Byungju是否参与Homeplus运营?基金章程明确规定“义务” View original image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在韩国私募基金注册过程中,向金融监督院提交用途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基金章程,可能存在问题。根据《资本市场法》第249条之10,设立机构专用私募股权基金时必须提交设立报告,施行令则明确将章程列为设立报告必须附上的文件。此外,根据《资本市场法》第446条第43项,违反上述规定、不提交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者,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也有解读认为,即使Kim Byungju没有参与Homeplus的日常经营,他仍有义务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2025年10月14日,共同民主党议员Park Sanghyuk询问其是否参与Homeplus决策时,Kim Byungju表示:“我们不是大型企业集团,我也不是集团掌门人,我们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13名合伙人分别负责并参与各自领域的事务,我负责的部分是募集资金,以及管理获得资金的投资对象。”此外,面对有关货款担保、电子短期债券偿还、企业重整程序等问题,他回答称,自己没有权限,这些不属于其参与的领域。


业内也认为,盲池基金中列明的上述义务并非要求积极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而是“忠实履职”的原则性表述,属于通常会写入章程的条款之一。不过,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关键人员参与投资组合企业的经营本就是应尽义务。至于同一只基金的章程内容却存在差异,有人推测,这可能既源于行业早期直接沿用前期基金章程措辞的惯例,也与有限合伙人等出资者要求将特定义务写入章程有关。



Park Sanghyuk议员表示:“Kim Byungju会长在2025年国政监察中的答复,大意是Homeplus相关决策不属于自己的权限,但收购Homeplus所涉基金的章程明确将他列为关键人员,并规定其负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运营的义务。国会答复与章程相互矛盾,因此有必要就Kim Byungju会长是否参与Homeplus经营进行细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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