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及专职监事选任标准
专门负责清理信用合作社不良债权的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将于11月开始运营。
韩国金融委员会6日拟定了《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修正案,明确了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非经营性资产范围,以及不良资产收购价格的核定标准等。
根据修正案,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合作社、中央会等因不良债权而取得的资产;▲根据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改善措施须处置的固定资产;▲因合并、业务转让、合同转移等而不再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
不良资产收购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等出具的评估价格等客观价格为依据核定,同时须考虑优先受偿债权、物权及租赁权等。
如难以事先确定价格,可在事后结算收购价格与处置价格之间的差额。此外,修正案还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出售、催收等业务过程中,因不可避免的需要而处理居民登记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提供了依据。
此次修订旨在建立与农协等其他互助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水平相近的综合性不良债权管理体系。
修正案还明确了信用合作社专职监事的选任标准。修订后的《信用合作社法》授权施行令规定必须选任专职监事的合作社范围,此次将其具体界定为资产总额达3000亿韩元以上的地区合作社或团体合作社。同时规定,宗教团体、社团法人及职业团体合作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可不设专职监事。
此外,对于不属于必须选任专职监事范围的合作社,修正案规定,资产总额达2000亿韩元以上,且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加强稳健性管理、内部控制及预防金融事故的合作社,可选任专职监事。
金融委员会预计,此次修订将减轻中小型合作社的经营负担,同时推动合作社自主改善内部控制。
此次施行令修正案计划于10月22日起施行。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将在完成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出资,以及涉及修订《放贷业等监督规定》的金融委员会议决程序等后,于11月启动不良债权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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