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非法带走、强制拘禁获取的供述……不具备证据资格"
一名男子在研究生时期因卷入统一革命党事件,被判违反《反共法》等罪名成立,时隔57年后在再审中获判无罪。统一革命党事件是韩国中央情报部于1968年8月宣布破获受朝鲜指令操控的地下党组织的一起公安案件。
据法律界6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16-2庭(审判长Lee Gyeonghun)于9月29日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安法》及《反共法》而被起诉的A某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审判庭决定公示判决要旨。
A某被指控于1966年6月就读研究生期间,经研究生同学B某介绍结识C某,组织“活动小组”(朝鲜组织的小规模活动团体),成立反国家团体,因而遭到起诉。他还被指控在1967年6月由C某主持的聚会上,制作并安排散发100余张传单,谴责国会议员选举舞弊,并反对为出席总统就职典礼而访韩的外国使节。此外,他还被指控从C某处收取赞扬朝鲜的宣传册,以及未向侦查机关举报C某。
一审法院于1969年1月25日判处A某有期徒刑7年、停止资格7年等。二审法院于同年5月26日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停止资格2年等,该判决随后生效。
A某于2025年10月申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7项规定,参与侦查的司法警察等人员犯有职务相关罪行,可作为再审事由。法院依据该条款,于2026年8月决定启动再审。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A某在中央情报部书写的亲笔陈述书及讯问笔录等是否具备证据资格。中央情报部侦查人员撰写的抓捕带回报告记载,A某于1968年7月28日上午6时在住所被抓捕。然而,同一份报告的撰写日期却标注为前一天,即7月27日。A某亲笔陈述书的落款日期也为“1968年7月”或“1968年7月27日”。
审判庭表示:“A某在7月27日之前就被带走,直至7月30日签发拘捕令,一直在遭拘禁的状态下接受调查。”审判庭指出:“这属于不符合自愿同行或紧急拘捕条件的强制带走及拘禁,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和令状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审判庭还认为,A某在中央情报部作出的认罪性质陈述,是在存在诱导或强迫虚假陈述风险的状态下作出的,属于非自愿供述。审判庭指出,这种非自愿的心理状态持续至检方调查阶段,因此也不认可检方讯问笔录等材料的证据资格。
审判庭认为,其余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对于组织活动小组的指控,审判庭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某除与B某、C某数次见面并就社会现实等问题交谈外,还组织了作为反国家团体的活动小组。”审判庭进一步指出:“制作传单等行为,客观上仅表现为谴责选举舞弊的行为。”
对于A某从C某处收取宣传书籍一事,审判庭也表示:“看上去仅出于学术研究目的或单纯的求知欲。”审判庭认为:“难以认定该行为存在对国家存续、安全或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具体且明确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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