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提供保障,信托管理资产
保险金请求权信托范围有望扩大
"应在健康时提前确定资金如何使用"

保险业应对老龄化的举措,正从支付失智症诊断费、护理费等保险金,拓展至失智后的资产管理领域。继保险公司推出可将客户现有资产用于生活费、疗养费的信托产品后,利用信托管理失智患者保险金的立法讨论也在推进,生前资产管理功能正逐步加强。


[金融显微镜]罹患痴呆后如何管钱…保险公司信托拓展“生前资产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据保险业7日消息,韩华人寿于今年8月推出“失智安心随时存取信托”,使客户在患上失智症后,能够将现有资产用于生活费、疗养费等支出。随时存取信托是一种可随时存入和取出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回购协议债券等安全性较高的短期金融产品的信托产品。平时按一般随时存取信托的方式运作资金,一旦客户出现中度及以上失智症,便按照签约时预先约定的方式开始支付资金。当客户出现临床失智评定量表评分达到2分及以上的认知障碍时,附加条款启动,信托管理人可在余额范围内代为申请支付疗养费用。


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所需资金、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定期领取,或由信托财产支付医院、疗养院实际发生费用的特别支付。各类支付方式占随时存取信托余额的比例,需事先确定。传统失智症保险由投保人缴纳保费,在发生条款约定的情形时支付保险金;而失智安心随时存取信托则是由客户将已有金融资产交付信托,用于失智后的生活。


此类产品的信托标的并非未来从失智症保险中获得赔付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是当前持有的资产。也就是说,保障失智所带来经济风险的保险,与在失智后有计划地管理现有资产的信托,目前分别作为独立产品运作。


在此背景下,韩国出现了推动制度改革的动向,旨在允许利用保险金请求权信托管理失智患者的财产。上月,共同民主党议员Lee Gangil牵头提出相关法律修正案,以推动信托作为全生命周期财产管理工具的应用。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金请求权信托的适用范围可能扩大。修正案拟将目前由总统令规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受托相关要求提升至法律层面,并允许通过总统令规定获准开展的保险金请求权受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提案理由提出,要完善以高龄人群、失智患者等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信托产品的制度基础。如果今后的施行令将失智症保险金请求权等纳入允许范围,失智症保险投保人便可能在认知能力尚充分时,提前规划未来所获保险金的使用方式。


失智症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性质不同,因为在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的认知能力可能已经下降。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信托的核心,是规划投保人去世后,何时向遗属支付保险金、每次支付多少。如果允许开展失智症保险金请求权信托,信托的作用便可能拓展至在投保人生存期间,将保险金用于治疗费等支出。


该修正案已提交国会,目前正在审议。预计法案通过后,具体内容将在完善施行令等后续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失智患者资产管理:不仅要守住资产,更要关注如何使用

韩国持续推动扩大利用信托管理失智后的资产,海外则正积极讨论如何长期运用这些资产。日本第一生命资产管理经济研究所指出,需要重新审视以保全本金为核心管理认知能力下降的高龄者财产的方式,是否足以支撑可能比预期更漫长的晚年生活。


该研究所认为,应安全保障日常生活费、护理费等眼下所需资金,同时可考虑对短期内使用可能性较低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例如,一年内需要使用的资金可通过活期、定期存款等方式管理,三年内需要的资金则可考虑分散投资于国债等价格波动较小的产品。


不过,研究所也强调,由于管理的是判断能力下降的高龄者的资产,必须以具备保障机制为前提。一方面,应与金融专业人士共同确定非必要生活费的闲置资金范围;另一方面,当事人有必要在仍具备判断能力时,预先留下对未来财产管理方式的意愿。此外,研究所指出,失智高龄者的财产管理并非仅涉及本人及家属的问题,建议全社会共同讨论适应物价上涨时代的老年期财产管理方式。



[金融显微镜]罹患痴呆后如何管钱…保险公司信托拓展“生前资产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一位金融业人士表示:“失智症带来的风险并不会随着一次保险金赔付而结束,确诊后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可能长期持续。”他还表示:“即使仍然在世,当事人也可能难以亲自支配资产,因此,建立确保资金得到稳健管理的机制至关重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禁止用于AI训练及使用。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