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已意识到可能令对方感到不适"
请求撤销校园暴力书面道歉处分,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一名小学男生试图以亲吻同班女生的方式恶作剧,女生在躲避过程中受伤。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校园暴力。
据法律界4日消息,清州地方法院行政第一庭(审判长Kim Seongryul)就男生A的家长针对阴城教育支援厅厅长提起的撤销校园暴力处分诉讼,判决原告败诉。
2025年3月17日,男生A在忠清北道阴城的一所小学内,噘起嘴唇靠近同班女生B。女生B在躲避过程中,嘴唇撞到附近的铁柱而受伤。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认定,该行为构成校园暴力,并对男生A作出书面道歉处分。根据《校园暴力预防法》,书面道歉是可对施暴学生采取的九级措施中最轻的一级。受处分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亲笔道歉信,相关处分记录将在其毕业时从学生档案中删除。
男生A的家长以“难以完全采信小学生的陈述,也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提起撤销处分诉讼,但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说明判决理由时表示:“原告实施本案行为,看上去是为了捉弄受害学生。考虑到原告应已接受过基础性教育,对社会关系及其含义的认知也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他至少应当隐约意识到,本案行为可能以‘不同于一般施加身体力量的含义’令对方感到不适。”法院还表示:“判决综合考虑了学生们的陈述一致且具体,以及原告家长也曾在校园暴力调查委员会承认事件确实发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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