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销售窃听应用、管理服务器也属共犯"
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追缴19.74亿韩元
韩国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销售非法窃听、监控应用程序并管理录音服务器的企业负责人,应对购买者非法录制通话的行为承担“共同正犯”责任。判决认为,其并非仅协助犯罪的帮助犯,而是共同实施犯罪的共犯。
据法律界4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审判庭(主审大法官Oh Gyeongmi)近日维持原判,对因涉嫌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和《信息通信网法》等被起诉的监控应用企业负责人Choi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停止资格5年,并追缴19.74亿韩元。
Choi某涉嫌自2019年1月起统筹运营非法监控应用,与购买者共谋,擅自录制他人之间未公开的通话共11万9713次等,被移送审判。该应用安装在被监控者的手机上后,会隐藏图标和通知,并将实时通话内容、位置信息及短信等自动传送至服务器。Choi某等人以“出轨的丈夫”“起诉第三者”等关键词投放广告,收取每月50万韩元的使用费等,共获取约33.96亿韩元的不当收益。
审理过程中,Choi某主张:“我只是销售应用并提供服务器,非法录音是购买者自行实施的”,辩称自己仅构成帮助犯。
然而,一审和二审均未采纳Choi某的主张,认定其全部被控事实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停止资格5年,并追缴19.74亿韩元。法院指出:“Choi某提供了包含窃听功能的应用,管理自动保存录音文件的独立服务器,还在广告中强调监听功能,并指导如何秘密安装。”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并非单纯提供帮助,而是通过“功能性行为支配”构成共同正犯。
大法院同样认为,原审判决不存在误解法律原理的错误,因此驳回Choi某的上诉,维持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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