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为推广义务主体后将分配推广义务量…未完成将被处以罚款
"农渔村公社的本职工作是维护管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农林畜产食品部:"将通过相关部门意见征询程序传达正式立场"

气候能源环境部正考虑将农林畜产食品部下属公共机构韩国农渔村公社指定为可再生能源推广义务主体,相关争议不断扩大。农林畜产食品部担忧,一旦农渔村公社被指定为推广义务主体,其原本承担的水库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农渔村地区开发等职能将受到严重影响。


据农林畜产食品部5日消息,在9月30日举行“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修订案”公众听证会之前,该部门已向气候能源环境部提交意见书,表达上述担忧。


韩国农渔村公社位于忠清南道瑞山市大湖湖的水上光伏设施。韩国农渔村公社供图

韩国农渔村公社位于忠清南道瑞山市大湖湖的水上光伏设施。韩国农渔村公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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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产食品部相关人士表示:“气候能源环境部在可再生能源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修订案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供应义务制度的运行标准,拟将农渔村公社新增指定为推广义务主体。因此,我们在听证会前一天,即29日,向气候能源环境部提交了农林畜产食品部对推广义务主体指定标准的审查意见。”


◆农渔村公社符合可再生能源设施规模1000兆瓦以上条件=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可再生能源法施行令修订案规定,对于公共机构中的发电企业,若其发电设施规模(不含可再生能源)达到500兆瓦以上,或可再生能源设施规模达到100兆瓦以上,气候能源环境部长官可将其指定为推广义务主体。一旦被指定,将被分配推广义务量,未完成时将被处以罚款。目前,农渔村公社拥有165兆瓦可再生能源设施。如果适用“可再生能源设施100兆瓦以上”的标准,公社可能被指定为推广义务主体。


农林畜产食品部相关人士指出:“仅根据持有的可再生能源设施规模施加推广义务,未考虑机构设立的固有宗旨及业务,是不恰当的标准。我们担忧,承担可再生能源推广义务将导致借款和出资增加,未履行义务时还需支付替代履约金、罚款等,进而削弱农业服务。”农林畜产食品部计划通过截至本月8日的可再生能源配套法规修订案相关部门意见征询程序,再次提交正式立场。


韩国农渔村公社总部全景。

韩国农渔村公社总部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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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光伏项目模式也存在分歧= 此前,今年4月,农渔村公社宣布,将利用公社的大型淡水湖,到2030年把水上光伏规模扩大至3吉瓦,同时调整收益分配结构。现行结构为发电企业获得70%的收益,公社和当地居民分别获得20%和10%。农渔村公社计划在今后推进的水上光伏项目中,采用按3:3:3比例平均分配利润的模式。


公社认为,发电企业获得70%以上的利润过高,因此拟调整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公社和当地居民的收益。公社增加的收益将用于水库及灌排渠道的维护管理。农渔村公社相关人士解释称:“公社每年应对灾害和维护设施等需要6500亿韩元。1998年作为农业用水使用费的水税被废除后,公社获得1500亿韩元国库支持,但即使加上自筹资金,每年仍有约2000亿韩元的缺口。我们希望将水上光伏收益用于加强农业用水服务。”


为此,公社与农林畜产食品部、气候能源环境部就调整项目模式进行了多次协商。在此过程中,气候能源环境部要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发电企业和农渔村公社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农渔村公社正在考虑采用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取代由发电企业推进项目、公社在竣工阶段接收设施的“转让受让”模式。



不过,此举可能使公社的3:3:3模式难以实施。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推进项目,公社从项目初期就必须借款融资,居民则须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参与。农渔村公社相关人士表示:“特殊目的公司结构需要引入外部资本及其他银行资金等,本质上属于借贷,因此收益分配须优先偿还银行贷款,需要用7至8年还款。在此期间,发电收益将无法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基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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