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业治理论坛研讨会提议设立商事法院
有观点提出,韩国也需要设立类似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的“商事法院”,专门审理企业治理相关纠纷。现行制度下,法官每隔2至4年便轮岗,难以积累专业经验。因此,有必要设立商事法院,保障专业法官长期任职,并由同一审判庭连贯审理从临时禁令申请到实体诉讼的相关案件。
29日,仁川地方法院法官Kim Jaenam在汝矣岛金融投资教育院举行的“股东忠实义务与商事特别法院的设立”研讨会上表示:“考虑到商事案件的专业性、相关领域随全球趋势迅速变化,以及其对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性,有必要在普通民事法院之外设立专门法院。”研讨会由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主办。目前,韩国设有家庭法院、行政法院、重整法院和专利法院四类专门法院。
Kim法官首先指出:“妥善审理商事案件,需要了解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金融等其他学科和实务。涉及企业决策的商事案件,关系到控股股东、少数股东、管理层、劳动者和债权人等各方利益,需要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他还表示:“企业经营和金融领域的制度,会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金融业发展而迅速变化;商事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在持续演进。”
然而,有观点指出,商事审判虽然尤其需要专业能力,现行制度却难以让法官保持专业性。Kim法官指出:“韩国法官实行轮岗制度,全国大致分为首尔、首都圈和地方三个区域,每隔2至4年便跨区域调动,或在区域内不同法院之间调动。即便留在同一家法院,法官的具体分工也可能改变,转而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他解释称,这些安排旨在提高审判公正性、维持法院人事安排的公平,却也使法官难以积累专业经验。
Kim法官将这种情况比作医生每隔2至3年更换专科,并在诊治本专科疾病的同时兼诊其他科室疾病。他反问:“人们能放心把重要的癌症手术交给这样的医生吗?”
此外,即使是设有企业案件专业审判庭的法院,企业案件在其审理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并不高。Kim法官表示,截至2020年2月29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企业案件专业审判庭所审理的专门案件仅占32%至44%。他补充称:“为了向公众提供专业的商事审判,有必要在不动摇整个人事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
海外审理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案件的专业商事法院或审判庭,包括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荷兰企业法院以及以色列特拉维夫专业审判庭等。其中,韩国较为熟悉的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并非专为处理企业纠纷而设,但由于长期审理企业治理相关纠纷,其法官得以积累专业经验,法院也形成了连贯的判例。该院法官无需轮岗,任期为12年。
Kim法官当天还特别提到以色列的案例。他指出,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于2010年设立由3名具备经济纠纷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专门审理相关案件。此后,诉讼时长的中位数从1601天显著缩短至634天。他表示:“设立专业审判庭提高了法院整体效率。诉讼早期驳回案件的比例以及及早达成和解的案件数量均有所增加。”
Kim法官主张:“要落实忠实义务等法定规范、改善企业治理并解决韩国折价问题,设立能够提供专业审判的商事专门法院至关重要。”
他进一步表示:“与其仅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置专业审判庭,不如另设商事专门法院。在现行法官人事制度下,这样更便于安排具备专业能力的法官,也有利于法院工作人员积累专业经验;同时,还便于配置专业人才,集中独立机构的组织力量改进专业审判。”
他建议:“分配法官时,应优先考虑专业能力,并尽可能让他们长期在商事专门法院任职。同一纠纷的相关案件,从临时禁令申请到实体诉讼,也应尽量由同一审判庭审理。”他还提出,应配备会计专家,并原则上公开商事专门法院的判决及临时地位保全裁定等。这一建议意在回应专业法官可能偏向企业的担忧,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研究和评议相关裁判。
同日发言的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Song Okryeol则认为,关键在于法官人事制度,而非设立专门法院。他指出:“如果专门法院或专业审判庭由缺乏专业能力的法官组成,就偏离了审判专业化的本质。即使设立商事法院,只要法官继续轮岗,也难以提高审判专业水平。”他表示,与其另设专门法院,不如加强现有的专门审判庭;只要法官能够在相关领域积累专业经验,同样可以取得类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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