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能属于其本人藏匿证据的行为范畴"

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3000万韩元

韩国大法院最终确认,公务员在受贿调查启动后,指使下属转移装有财物的轿车,属于其本人隐匿证据的行为范畴,不能另以教唆罪处罚。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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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主审大法官Cheon Daeyeop)近日维持原审判决,对因涉嫌受贿、教唆毁灭证据而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万韩元,并追缴1265万余韩元。


A某曾任全北益山市政府会计科科长,负责非招标直接签约业务。检方指控,A某在接受相关合同请托期间,先后9次接受某合作社理事长及理事提供的餐饮招待,总价值66万韩元,并6次接受高尔夫费用,总价值99万韩元。此外,他还涉嫌8次收受某公司内部董事提供的礼品券,总价值800万韩元,以及收受另一家公司代表董事提供的现金300万韩元。


警方掌握A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后,对益山市政府进行了搜查。当时,为避免存放在轿车内的9140万韩元现金、853万韩元礼品券等被发现,A某指使下属联系自己的家人,将车辆移走。


A某还涉嫌收受企业代表B某提供的200万韩元现金。一名记者联系A某,表示需要完成广告业绩,A某随后请求B某投放广告。B某没有投放广告,而是表示愿意提供200万韩元现金,希望A某帮助其获得非招标直接签约的合同,并将钱交给了A某。A某则主张,自己原本打算将钱退还给B某。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为隐匿本人刑事案件的证据而指使他人采取行动,是否构成滥用辩护权。A某是否具有将200万韩元据为己有的意图,也存在争议。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万韩元,并追缴1265万余韩元,同时认定教唆隐匿证据罪成立。对于收受B某200万韩元的部分,一审判定无罪。


二审作出了不同判断。对于200万韩元部分,二审认为,应认定A某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并收受贿赂,因此改判有罪。另一方面,二审认定教唆隐匿证据罪不成立,理由是难以认定该行为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重大障碍,或存在此类风险。二审还指出,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行为属于A某本人隐匿证据的行为范畴。据此,刑罚加重至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万韩元。



大法院也认为原审判断并无错误,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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