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常规业务,难以认定有帮助犯罪的故意"
韩国大法院近日裁定,一名电脑销售商应老同学请求,为投资诈骗团伙的办公室安装电脑,不应以帮助诈骗罪论处。
据法律界29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庭(主审法官Cheon Daeyeop)近日撤销了对涉嫌帮助诈骗的A某判处缓刑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A某从事电脑上门维修和销售。应其中学同学B某请求,A某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为京畿道始兴市一处呼叫中心办公室安装、搬迁电脑等设备,并收取安装费用。
经查,B某与其他同伙在该呼叫中心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谎称可以低价出售公开发行股票,骗取了11名受害者共计4.2亿韩元。
检方认为A某帮助实施诈骗,遂对其提起公诉。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某构成帮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A某辩称,自己仅从事安装、搬迁电脑的日常业务,并不知道诈骗行为,但法院未采纳这一主张。
二审法院指出:“A某曾按照B某的指示处置电脑或清除固态硬盘数据;办公室窗户贴有遮光膜;他还在白板上看到了‘非上市股票’‘收益率’等字样。”法院据此认定,A某“至少间接认识并预见到了诈骗行为”。
但大法院未采纳这一判断。合议庭指出:“认定帮助犯,必须能够证明帮助行为与正犯实施犯罪密切相关,并对犯罪的实现作出实际贡献,例如使正犯得以造成具体危险,或增加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大法院认为,A某仅收取正常的安装费用,未另行获取犯罪收益,也没有与B某以外的团伙成员联系,因此难以认定其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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