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风险投资机构等投资者通过合同将过重负担转嫁给初创企业的做法,监管将予以限制。将于2027年3月实施的《风险投资法》修正案,限制投资者以业绩未达预期为由提前收回投资,或借首次公开募股推迟之机,过度下调转换价格(即股价下跌时降低转换价格,以弥补投资者损失),导致创始人持股比例大幅稀释等行为。不公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违规管理机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具体标准将在法律实施前通过配套法规明确。这一修订有助于确立投资者与创始人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原则,是积极的变化。
修正案实施后,初创企业有望减轻短期业绩和上市时间表带来的压力,更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对于人工智能、生物科技、机器人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得成果的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修订还有望重申投资者与创始人共同承担失败风险的风险投资原则,为创业者再次尝试创造更多空间。
不过,不能因此妨碍投资者进行正常的风险管理。如果创始人隐瞒重要信息或挪用投资款,投资者仍须有应对途径。关键在于明确区分不公平施压与正常风险管理。标准若含糊不清,反而可能抑制投资合同的签订。对于标准合同,也应将其使用情况与母基金管理机构评估等挂钩,推动其落地,而非仅停留在建议层面。
从根本上说,还须拓宽投资退出市场。韩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集中于首次公开募股和场外出售,2025年通过并购退出的比例仅为2.3%。退出渠道越窄,投资者越倾向于通过合同条款降低退出风险。因此,除禁止苛刻条款外,还应发展二级市场和并购市场,拓宽正常退出渠道。政府推进的2万亿韩元二级市场基金也需要加快落实。只有遏制不公平退出,同时让正当退出更加便利,才能形成创始人与投资者共同成长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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