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生物制剂工会反而扩大“常态化介入经营”范围
工会提交18项核心争议条款
将“达成一致”改为“协商”,降低法律约束力
但实际上扩大了介入经营的空间
三星生物制剂劳资双方围绕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条件已持续谈判数月。工会近日提出一份协议方案,表面上似乎降低了在谈判最大争议点——经营权和人事权方面的要求。
不过,工会仅降低了措辞的强硬程度,仍保留了不少可常态化介入经营和人事事务的程序性安排。在某些情况下,介入范围甚至可能进一步扩大,预计后续谈判仍将面临阻力。这一做法被认为是在坚持超出常规劳资谈判议题范围的“借机介入经营策略”。
据相关行业9月28日消息,三星生物制剂工会在9月22日举行的第二轮后续调解中,向公司提交了18项核心争议事项,将涉及经营权和人事权的要求由原先的“达成一致”降为“进行协商”。
从法律效力看,“达成一致”须劳资双方意见一致才能生效;“进行协商”则是在雇主认真听取工会意见的前提下,由公司保留最终决定权。工会将涉及经营权和人事权的条款整合为5项,并决定删除未纳入其中的就业规则、公司规定等相关内容。
从工会提出的5项条款来看,其在组织调整、人员重新配置、自愿离职、整体人事制度及人员补充等方面的要求已有相当程度的放宽。以考核制度相关条款为例,原方案明确要求事先与工会达成一致,或通过工会参与的考核审议委员会复审,使工会事实上拥有否决权;新方案则调整为由工会检查公司是否落实相关规定。
问题在于,新方案在多处增设劳资常设协商机制等安排,工会实际介入的范围反而扩大。关于落实首席执行官承诺事项的条款,新增了设立劳资双方人数相等的独立协商机构并定期运作的内容。人事考核相关条款虽删除了工会直接参与复审的要求,却细化了公司须提供的资料范围,包括获较低评级的人数及比例、考核结果调整情况等。单项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有所降低,但公司须持续作出说明的程序性负担随之增加。
业内也有观点认为,劳资双方难以依据此次方案达成协议。人事安排和组织调整通常被归类为企业固有的经营权限,工会一般仅享有事后获告知或获取信息的权利。此次方案将定期协商机制和书面说明义务均写入条款,被认为即使在韩国大型企业的集体协议中,要求也异乎寻常地高。工会已预告,若10月1日举行的第三轮后续调解仍无进展,将正式采取集体行动。
劳务法人Dodum代表劳务师Kim Munjeong表示:“仅将协商条款纳入集体协议,公司就有义务予以配合。如果再加上书面说明未采纳意见的理由、提供考核结果调整资料等要求,公司在人事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将持续承担程序性负担。与工会的一般诉求相比,这已达到公司很难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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